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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渝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渝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实施意见

2012/1/31                        渝人社发〔2012〕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13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相关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在渝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县人力社保局)应加强对相关政策规定的宣传,通过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让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及用人单位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切实维护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

  二、区县人力社保局应采取各种措施,提高服务质量,按照《在渝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业务经办规范》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业务标准,为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时提供高效、优质、便捷的服务。

  三、区县人力社保局应定期收集、整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书面上报市人力社保局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管理办公室。联系人:黄丹,联系电话:88622991,传真:88622992。

  在渝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业务经办规范

  一、范围对象

  在重庆市内就业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在渝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在重庆市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中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或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并在我市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人员。包括:在重庆市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重庆市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

  二、申报参保

  (一)申报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共业务办公室)进行申报,并提供以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