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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3〕9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 国办发〔2002〕30号)规定,现就加强以我省各级政府财政资金资助为主的科研计划项目(包括科技计划项目、技术创新计划项目和科研专项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界定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归属

  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是指实施科研项目所产生的各种知识、技术、信息以及由此而依法取得的专利权、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技术秘密、商标权和相关的发明权、发现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归属按如下原则认定和处理:

  (一)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科研计划归口管理部门以保障国家安全、国家利益或者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并以合同方式明确约定外,归属于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

  (二)多个单位共同申报并承担的科研项目,相互之间应当就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及其使用达成书面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共有处理。知识产权权利人转让其持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该项目涉及著作权的,其归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专利、植物新品种权或者进行该项目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及其使用和转让,按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办理。

  (三)承担科研项目所完成的技术方案、设计图纸、研究报告、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的著作权,除科研项目合同书另有约定外,属于项目承担单位所有。凡以内部报告形式或公开出版的成果著作,都应在著作的适当版面注明项目委托方。在国际上发表的,从国际公约或惯例。

  (四)承担科研项目所产生的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的精神权利,属于对科研项目单独作出或者共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个人。

  (五)在执行科研项目过程中,如项目承担单位需要将部分任务转委托第三方进行研究开发,应当征得科研计划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并且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分享办法(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常规试验、提供社会化科技服务和少量辅助科研工作除外)。

  二、切实加强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和保护

  科研计划归口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科研项目的立项、实施、成果验收及转化等各个环节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