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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5〕5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05]2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确保我省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

  房地产业是拉动我省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稳定住房价格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年来,我省房地产市场开发投资和商品房销售保持较合理的增长水平,住房价格基本稳定,对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发展和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我省市场需求量较大,部分城市仍然存在着住房供应结构偏重大户型、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等问题,如不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稳定住房价格,将对我省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产生较大影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明确房地产市场以普通住房供应为主要方向,着力遏制投机炒房行为,清除我省房地产市场中的不健康因素,切实稳定住房价格,解决好广大人民群众的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房价较高且财政能力较强的城市可根据商品房价格变化适当提高住房货币分配补贴标准,提高职工购买普通住房消费能力。各地要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力度,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用于发放个人贷款的比例,支持职工购买住房;要扩大城镇购房入户政策的范围,促进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口在城镇购房;要采取有效的经济、技术政策推动住宅产业化进程,发展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生态环保型住宅,全面提高产业发展水平,促进住宅产业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二、加强结构调控,满足广大群众的住房需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土地、规划、金融、税收等手段,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和引导,调整和改善住房供应结构。

  (一)明确普通住房的标准。按照《通知》要求,我省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下。

  (二)城镇住房供应以普通住房为主。要合理调整房地产用地结构,从2005年6月1日起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用地供应,各市年度普通住房供应的面积应不低于住房供应总面积的70%,并在2005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以及进度安排。

  (三)稳步推进经济适用房建设。各地可根据当地中低价位商品住房和二手房供应的实际,研究确定当地经济适用房建设规模。经济适用房建设在户型结构、销售对象、销售利润上要严格按照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并在2005年9月前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以及进度安排。

  (四)大力推进解决城镇特困户住房工作。解决城镇特困户住房问题是各级政府的责任,要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在省财政拨出专项资金支持廉租住房建设的同时,各地财政要加大对廉租住房建设的支持力度,多渠道筹集资金和扩大房源,通过建设廉租房或发放租房补贴等方式,加快推进解决城镇特困户住房工作,有条件的城市可采取建设政策性租赁房等手段适当扩大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确保实现省政府提出的三年基本解决现有城镇住房特困户的目标和2005年全省解决1万户城镇特困户住房的目标。

  (五)增加中低价位住房供应。各地要通过一、二、三级房地产市场联动,形成住房市场价格级差和梯度消费的格局,适应中低收入群众和外来人口的居住需求;要在按照国家政策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量的同时,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建设部减免普通住宅交易相关税费的有关规定,切实减轻群众购房负担;要认真清理影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政策性障碍,大力发展二手住房交易,增加中低价住房的市场供应量;切实降低住房租赁税费负担,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为不同需求的群众提供房源。



  三、加大土地供应调控力度,严格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

  2005年度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已下达各地级以上市,房价较高、土地需求紧张的地级以上市,在不突破计划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的土地供应量。各地要加强对已批出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的管理,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力度,经认定属闲置土地且已超过一年的,一律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超过两年的,一律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具体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强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管理的通知》(粤府〔1998〕72号)和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土地闲置费征收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计财)字〔1999〕58号)执行。



  四、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交易的税收政策

  各地房管和税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沟通,制定可行的操作程序,严格执行国家调整购房契税和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政策。根据国家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的契税和转让住房的营业税明确如下:2005年6月1日前当地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