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新材料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府〔2011〕1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 深府规〔2017〕6号)规定,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自动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通知》 ( 深府规〔2018〕22号)规定,自2018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新材料产业振兴发展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深圳新材料产业振兴发展政策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促进新材料产业发展,努力壮大产业规模,特制定本政策。
一、政策目标和发展重点
(一)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扩大产业规模,优化空间布局,构建产业支撑体系,努力将深圳建设成为国际知名、国内领先的新材料产业基地。
(二)大力发展电子信息材料、新能源材料、生物材料等支撑领域新材料,增强产业配套能力;不断提升新型功能材料、结构功能一体化材料的产业优势,扩大产业影响力;积极培育超材料、纳米材料、超导材料、新型环保节能材料、新型工程塑料、稀土功能材料、高性能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等新兴领域,增强产业发展后劲。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三)深圳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协调新材料产业发展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深圳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四)深圳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制定规划政策实施工作方案、编制专项资金扶持计划、落实项目优惠政策等工作。
三、加大政府资金支持力度
(五)自2011年起,连续5年,市高新技术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科技研发资金、技术进步资金每年各安排1亿元,市财政新增2亿元,每年集中5亿元,设立新材料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新材料产业核心技术攻关、创新能力提升、产业链关键环节培育和引进、重点企业发展、产业化项目建设等方面。
市民营与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拓展海外市场专项资金、会展资金和知识产权、标准战略发展等专项资金向新材料产业倾斜,共同促进新材料产业的发展。
新材料企业或项目符合其他专项资金支持规定的,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享受支持。
四、大力促进自主创新
(六)促进创新能力提升。在深圳设立符合规定条件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予以最高500万元资助。
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任务,并在深圳实施的,专项资金予以最高1500万元配套资助。
加强新材料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加大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对开放式、专业化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予以最高500万元资助。
(七)鼓励开展技术创新。对新材料自主创新产品研发,专项资金予以最高500万元资助。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国家科技支撑计划、973和863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及项目,在深圳建设实施的,专项资金予以最高800万元配套资助。
(八)大力推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对掌握核心技术、市场前景良好的新材料产业化项目,专项资金予以最高500万元资助。鼓励企业积极承担国家级新材料产业化项目,专项资金予以最高1500万元配套资助。
(九)对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并经市政府研究确定的重大自主创新的新材料项目,专项资金可加大支持力度。
(十)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低于300万元,用于资助新材料产业专利池建设、专利申报、基础性专利研究与分析、专利预警报告发布等,重点支持企事业单位申报新材料领域的国内外发明专利。
(十一)实施产业标准化战略。市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加大对新材料产业标准化活动的扶持力度,重点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建立研发与标准化同步机制,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等。
五、发展壮大新材料企业
(十二)经认定的新材料企业,根据其贡献程度,专项资金予以一定的研发资助。
(十三)实施名牌带动战略。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品牌培育项目资助计划,对自主品牌企业的品牌宣传、推广,专项资金予以资助。
(十四)对新材料企业申请美国UL、欧盟EN13432、日本生物质材料等国际认证,专项资金予以资助。
(十五)在产业链关键环节,积极培育和引进一批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新材料企业。
支持跨国企业、央企、大型企业集团在我市设立新材料领域的综合型、职能型和成长型总部,市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予以资助。
支持新材料领域中小企业发展,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项目,市民营与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予以资助。
鼓励新材料企业推进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研发和生产绿色低碳新材料。
(十六)新材料产业用房优先纳入创新型产业用房规划。经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