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营[1996]25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06-11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1996]26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本文规定精神,对饮食行业及除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经营自制粮食复制品或熟食品业务,应一律征收
营业税。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6]261号 1996.5.20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