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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府〔2012〕1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 深府规〔2017〕6号规定,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自动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 深府规〔2022〕6号规定, 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措施

  为深化深圳科技体制改革,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完善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财政科技投入增幅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

  建立竞争性经费与稳定支持经费相协调的投入机制,优化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和成果转化的经费投入结构。

  创新财政科技投入资助方式,推行投资引导、梯级贴息、风险补偿、奖励资助等制度改革。

  实行资金项目专员责任制度,专家评审评估意见作为决策参考。

  第二条  鼓励各类主体创办科研机构,支持国有科研机构制度创新。支持战略科学家领衔组建新型科研机构。

  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独立法人科研机构,其进口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可予以一定支持。

  发挥市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以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为核心,设立符合条件的新兴产业领域科研机构。

  第三条  利用财政资金购置、建设的科技基础设施应当以非营利方式向社会开放。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向社会开放其自有科研设施。

  建立和完善全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运行和共享机制,支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建设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和科技资源共享平台。

  第四条  支持在深圳创办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允许其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的,其出资额或者出资比例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对获得经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或者高层次人才创办、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小型或者微型企业,予以一定的研发支持。

  加大对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等企业孵化载体的资助力度,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孵化载体的建设和运营,探索创业投资与孵化载体联动发展的新模式。

  第五条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之间实行创新人才双向流动。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根据科研工作需要,选聘企业创新人才担任客座教授和研究员。

  经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同意,企业可以选聘其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从事科研工作。

  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允许深圳高等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休学创业,保留学籍3年。

  第六条  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激励机制。

  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5年内取得的经济收益,最高可将经济收益60%奖励给该科技成果完成人。

  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5年内转让的,可以不低于市场价格的60%优先转让给科技成果完成人;5年后转让的,可以不低于市场价格的70%优先转让给科技成果完成人。

  对促成科技成果在深圳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根据其促成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和技术转移的情况,由市科技研发资金予以每年最高1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