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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

深府办〔2006〕19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 深府规〔2017〕6号规定,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自动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 深府规〔2022〕6号规定, 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和《广东省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粤府〔2005〕127号)精神,切实促进深圳上市公司提高质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工作

  充分认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石,提高我市上市公司质量,有利于推动深圳本地企业的发展,加快国有经济的结构调整和战略性改组,促进非国有经济发展,为深圳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夯实基础,对我市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和国际化城市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推进我市资本市场发展和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十多年来,我市上市公司不断发展壮大,为产业结构调整、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上市公司已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成为企业改革和自主创新的排头兵。但受体制、机制、诚信文化等因素的影响,我市部分上市公司存在运作不规范、不诚信,盈利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不足的问题。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当作推进我市资本市场和国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建立高效、灵活的协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支持和督促上市公司全面提高质量。

  二、注重标本兼治,解决影响深圳上市公司质量的突出问题

  (一)规范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上市公司依法要在机构、业务、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全面分开,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控制权,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程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监督管理和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二)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上市公司应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从制度和机制上防范和杜绝各种侵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提高公司经营管理层的规范运作水平。市国资委负责推动深圳市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切实提高深圳市属国有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三)坚决彻底解决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大股东在2006年底前应彻底清偿占用资金,严禁出现新的资金占用。市金融办、市国资委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合作,配合深圳证监局采取综合监管手段,督促资金占用方在限期内偿还占有资金。深圳证监局、市金融办负责清欠工作的总体推动工作;市国资委负责解决深圳市属国有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

  (四)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严格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市国资委负责规范市属国有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对因非公允关联交易造成上市公司利益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监管部门要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五)积极解决同业竞争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逐步解决关联企业的同业竞争问题。禁止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关联企业和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互兼职。

  三、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上市公司做优做强

  (一)继续大力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各部门应通力协作,做好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推动工作,力争2006年底前完成我市上市公司的股改任务。市金融办、深圳证监局负责辖区上市公司股改的总体推动工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