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渝人社发〔2019〕3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
渝府发〔2015〕67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62号)等规定,现就原市本级和区县(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以下简称“原试点”)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以编制内工作人员身份参加原试点的人员
(一)在职参保缴费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