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管理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管理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96)鲁地税流函字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03-13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管理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收取的原油管理费,凡在向用户收取环节未缴纳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其纳税地点为向用户收取该项费用的销售单位所在地。
一九九六年四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管理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6〕10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