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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及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及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办发〔2011〕10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17〕4号规定,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有效期自该规范性文件原有效期到期之日次日起重新起算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23〕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及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及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创业扶持贷款基本规定

第三章  创业扶持贷款办理程序

第四章  创业扶持贷款贴息程序

第五章  创业扶持贷款担保管理

第六章  创业扶持贷款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微型企业的融资需求,大力促进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 ( 渝府发〔2010〕66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微型企业,是指雇员(含投资者)在20人以下,投资者投资金额10万元及以下的重庆市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九类人群,即大中专(含中专、职高、大专、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移民、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是指承贷金融机构根据重庆市微型企业有关政策向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以下统称借款人)发放的贷款,主要指由指定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也包括微型企业直接提供抵、质押或保证担保的贷款。

第五条  微型企业创业贷款担保是指微型企业作为担保申请人,担保公司依据本办法规定受理其申请,并经审批同意后为其在银行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第六条  市级财政在工业和信息化、商业、外贸、中小企业、农业、科技、旅游等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部分微型企业创业融资专项资金,用于贷款贴息和风险损失补偿。


第二章  创业扶持贷款基本规定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办理贷款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由具有重庆市户籍且属于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九类人群”遵照相关规定创办,如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在合伙企业或公司中的份额或投资比例不低于50%;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取得标注“微型企业”的营业执照;

(三)注册地及经营在重庆市范围内;

(四)具备创业能力,即应当具备年龄、行为能力条件,并经创业培训,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五)企业及其投资者信用记录良好,无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信用卡恶意透支记录,无涉黑、涉赌、涉毒的不良记录;

(六)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证、卡;

(七)有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八)承贷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按《意见》规定对科技类、文化创意、软件开发及服务型微型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并不得向国家禁止的行业或项目发放微型企业贷款。

第九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微型企业可在农行市分行、重庆农商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确定一家开户银行,办理相关贷款业务。

第十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额度不超过投资者投资金额(含财政补助资金)的50%。

第十一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贷款。

第十二条  对申请贷款的微型企业可不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三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期限为1―2年,以贷款上账日计算,借款人应按时还款。借款人贷款期满后还需贷款的,可直接向承贷金融机构申请商业性贷款,不再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利率可参照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执行,即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

第十五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可采用按期结息到期还本法和分期还款法,贷款逾期应按承贷金融机构规定计交罚息,罚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借款人申请微型企业贷款可选择由承贷金融机构认可的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或直接提供抵、质押及保证担保。专业担保公司需符合承贷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并签订担保合作协议,对担保总额度、合作期限、双方责任等进行约定,借款人直接提供抵、质押及保证担保应符合承贷金融机构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