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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创客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全文失效】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创客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全文失效】

深府〔2015〕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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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关于促进创客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7日

深圳市关于促进创客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促进创客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将深圳打造成国际创客中心,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制定本试行措施。

  一、建立完善创客空间

  (一)支持各类机构建设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客空间。对新建、改造提升创客空间,或引进国际创客实验室的,予以最高500万元资助。

  (二)支持创客空间减免租金为创客提供创新创业场所。对符合条件的单个创客空间予以最高100万元资助。

  (三)支持创客空间完善软件、硬件设施,提升服务功能和服务能力。对创客空间用于创客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和公用设备等,予以不超过购置费用、最高300万元资助。

  (四)创客空间用地纳入我市新型产业用地范畴,在全市产业用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

  市、区政府产权的创新型产业用房优先用于创客空间的建设发展。

  二、培育创客人才队伍

  (五)支持创客、创客团队在深圳发展,建立创客自由探索支持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创客个人、创客团队项目,予以最高50万元资助。

  办好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广聚国内外创客和创客团队。对竞赛优胜者按我市人才引进相关规定办理入户,对其在深圳实施竞赛优胜项目或者创办企业予以最高100万元资助,并可优先入驻创新型产业用房。

  (六)鼓励高等院校、技工院校、中小学开设各类创客教育课程,建设创客实践室,推广创客教育。对符合条件的创客实践室予以最高100万元资助。

  (七)创客人才按照《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的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支持各区为创客提供公共租赁住房。

  三、强化创客公共服务

  (八)支持各类机构充分应用互联网技术,实现创新、创业、创投、创客联动,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构建开放式的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平台予以最高300万元资助。

  (九)支持创客向各类机构购买科技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创客空间发放科技创新券,用于创客购买科技服务,单个创客空间年度发放额度最高100万元。

  (十)政府建设的科技基础设施,以及利用财政资金购置的重大科学仪器设备按照成本价向创客开放。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向创客开放其自有科研设施。

  (十一)支持各类机构为创客提供法律、知识产权、财务、检验检测认证、技术转移、成果交易、产品推广和咨询等服务。

  四、营造创客文化环境

  (十二)营造创新、开放、互联、共享的创客创新文化氛围。支持基于开放源代码许可协议的软件、硬件开发,鼓励软件、硬件供应商向创客开放接口、平台和开发工具,促进创客加入和集聚。

  (十三)鼓励创客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框架下,开展产品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