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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办发〔2007〕1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15〕35号规定,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其有效期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府发〔2023〕21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24〕2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民办高校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 ( 国办发〔2006〕10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民办高等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直辖以来,我市民办高等教育稳步发展,为重庆培养了大量适用人才,对深化我市高等教育改革,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的多样化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我市少数民办高校办学指导思想不够端正,党建工作不落实,招生行为不规范,办学资源条件不充实,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法人财产权不明晰,安全稳定工作机构不健全;部分民办高校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存在不少混乱现象。这些问题如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势必影响我市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民办高校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市第三次党代会关于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要求,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大对民办高校管理力度,促进我市民办高等教育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采取有效措施,规范民办高校办学行为和内部管理

(一)严格准入制度。严格民办高校的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建立民办高校审批“风险保证金”制度,对申报学校的有效资产进行依法审计、评估,严格控制办学动机不纯和资金实力不强的机构和个人进入民办高等教育领域。

(二)规范招生行为。严格民办高校的广告审批,实行事前备案制,民办高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经市教委备案后方可发布,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内容相一致。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以虚假广告骗取钱财的,由审批机关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适度控制民办高校招生增长幅度,相对稳定学校规模。认真做好民办高校的招生管理,建立和完善民办高等教育招生学校公示制度,将民办学校招生资格和计划、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学生入学条件和录取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民办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和录取工作的管理,加强对各校招生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录取工作程序。严格执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制度,实行电子注册与招生计划挂钩。对采取虚假宣传,未经市招办同意擅自超规模违规录取的学生不予电子注册,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影响由招生学校全部承担。坚决制止与民办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有关的乱收费行为,杜绝民办高校乱招生现象发生。对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及不同办学形式招生、委托中介或个人进行有偿招生的,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加强教学管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民办高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要牢固确立教学在学校日常工作中的中心地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充实和完善办学条件,加大教学投入,强化教学管理,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素质,全面提高教学质量。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和学历证书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我市民办高校的学籍和学历证书管理。

(四)加强党建工作。民办高校要建立健全党团组织,明确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加强党务干部队伍建设,抓好民办高校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切实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认真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五)完善内部管理。民办高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制,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中1/3以上的理事或董事应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必须报审批机关备案。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依法行使决策权。学校校长负责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学校日常管理工作,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校长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任命应报审批机关核准。加强学校工会、教代会、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建设,充分调动教职员工的办学积极性。学校决策机构、管理机构、监督机构要明确分工、协调配合,形成新形势下理事会或董事会、党团组织、行政组织齐抓共管,教职工民主参与,和谐共荣的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六)加强财务监管。民办高校要落实对出资人投入资产、国有资产、受赠财产以及办学积累的法人财产权。出资人应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投入学校的资产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其中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作价,核实财产。要进一步理顺出资人和民办高校的财产关系,出资人以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将资金足额存入民办高校的银行账户;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违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经出资人提出,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同意,审批机关核准,可以变更出资人或调整出资人出资比例。

民办高校要加强财务管理,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定期进行审计,公布审计结果,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高校收费、退费必须严格按照《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我市民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685号)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价〔2005〕487号)执行。收取的各项费用应按规定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七)建立督导制度。从2007年起,试行市教委向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督导专员一般任期三年。其主要职责是:加强教育行政部门与民办高校之间的联系,督促学校提高办学质量,帮助民办高校解决教育教学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