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
粤府〔2011〕1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0〕13号)和全省民营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我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放宽民间投资准入范围
(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对各类投资主体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重点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以下领域:
1.公路、轨道交通、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农田水利、能源、电信、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民航中南管理局,省水利厅、能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委、通信管理局、国土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市政公用事业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物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文化、广播影视、旅游和体育产业等社会事业领域。(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文化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旅游局、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信用担保公司、区域保险公司等金融服务领域。(省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连锁经营、批发零售、物流、电子商务、会展等商贸流通领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6.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省国防科工办负责)
7.高端新型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半导体照明、生物、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尽快出台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指导目录,进一步细化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重点产业和领域。
(二)落实投资平等待遇。及时清理或修订带有所有制差别的政策规定,在工商登记、项目核准、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土地使用、规划选址、环评审批、设计审查、税费征收、供水供电、安全监督、竣工验收、人才引进等方面,不得对民间投资单独设置附加条件。(省工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环境保护厅、国税局、地税局、安全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清除投资体制障碍。推进公共服务领域投资体制改革,促进民间资本投向各类社会事业领域,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服务对象多层次的公共服务体系。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大力推行市政可经营性公用事业的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招标制度,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促进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国有投资建成运营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设施项目,经批准可依法向民营企业转让产权或经营权。完善基础设施运营监管,采用项目业主招标、独资、控股、参股、承包租赁等方式,促进民间资本参与经营性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完善政府采购政策和目录,促进民营企业平等参与采购竞争。进一步完善公共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推进相关领域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为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创造良好条件。(省卫生厅、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文化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旅游局、体育局、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物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民间投资发展水平
(四)促进民间资本投向重点产业。制定民间投资重点项目计划,引导民间资本投向重点产业,对纳入计划的重点项目,给予建设用地、资金扶持以及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等优惠政策。(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扶持民营龙头骨干企业。各行业民营龙头骨干企业的自主创新、技术改造和其他投资重点项目,优先列入民间投资重点项目计划,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财政补贴,优先办理规划许可、用地审批、环评审批、施工许可等手续,需要融资的,优先向金融机构推荐。(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促进民营企业集聚发展。加强产业发展规划对民间投资的引导作用。引导民营企业集聚发展。省级产业转移园区内的民间投资项目,按有关规定享受收费减免政策,推行行政审批“一站式”服务,建立重点项目专人负责制,加强项目跟踪服务,鼓励民营企业开展科技创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物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完善民营企业境内政策支撑体系和境外服务体系。积极争取国家在我省开展鼓励“走出去”的相关政策试点,培育专业的境外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充分运用友好省州、姊妹城市平台,发挥境外商会组织作用,推进民营企业境外集群投资和生产基地建设。(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外经贸厅、发展改革委、外办,省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八)加大财政引导力度。各级政府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对民营企业省重点项目,优先纳入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财政贴息等适度补助。(省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放宽登记注册出资限制。允许民间投资主体采用实物、商标、专利、著作权、土地使用权、拥有的其他公司股权等可以货币估价、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其出资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试行注册货币资本“零首期”。允许申请延长出资期限。(省工商局负责)
(十)落实土地支持政策。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引导民营企业依法合理使用建设用地。民间投资重点项目符合条件的,按照属地关系,由国土资源部门统筹解决用地指标。对尚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基础设施、工业等项目的历史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前提下,经依法处理后,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依法供地后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按“三旧”改造的有关政策办理。对民营企业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尽快出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相关配套政策,简化和明确已抵押的集体土地处置程序,健全集体土地回购机制。对企业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并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使用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促进民营企业资产合理流动。引导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整合资本,参与企业资产重组,促进产权合理流动。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民间资本并购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不征收营业税。(省金融办、广东证监局、省地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健全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增加地方金融服务供给,扶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加强融资担保行业监管,完善信用担保和再担保体系,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鼓励和引导多种形式的商业性或自助性担保机构发展。放宽融资抵(质)押范围。通过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和集合债券、开展中小企业产权交易试点、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方式,促进民营企业直接融资。(省金融办、中小企业局、广东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广东银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改善民间投资管理和服务
(十三)加强服务体系建设。改善和加强政府对民间投资的宏观调控,充分发挥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的导向作用。建立民间投资信息发布机制,明确各部门信息发布责任。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与民间投资有关的发展规划、投资政策、产业布局、财政税收、统计数据等信息,引导民间投资主体正确判断形势。充分发挥工商联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和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为民间投资提供政策法规、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