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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局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局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劳办发〔2000〕2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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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现将《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探亲范围和条件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二)职工享受探亲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即:参加工作满一年及其以上的职工;同配偶不住在一起,同父亲和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

(三)《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的养父母;职工父母死亡或父亲死亡,母亲改嫁后,在16岁前的大部分时间,就受其供养,现仍与职工保持联系,并经公证机关证明,确属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四)《探亲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具体办法可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交通状况、路程远近的实际情况确定。

(五)双职工都具备每4年探望父母条件的,男方探望父母时,女方可一同探望公婆;女方探望父母时,男方可一同探望岳父母。但在改探望公婆或岳父母后,本四年内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六)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一般是指同居住在本市(近郊六区)本县(远郊区、市)区域内的,或者虽跨县(区、市)居住,但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就应视为父亲或母亲和职工配偶同居一地。这类职工在按规定探望配偶时,能够同时探望父母,就不再享受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七)职工父母分居两地,职工只要同其父、母中的一人居住在一起(是指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就不能再享受探望在外地的父亲或母亲的待遇。

(八)职工与养父母或亲生父母同居住在一起(是指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就不能再享受探望在外地的亲生父母或养父母的待遇。

(九)抚养职工长大的养父母已经死亡或离婚,职工可以享受每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十)职工的配偶已经死亡或离婚,尚未再婚,如原与配偶同居一地的,在配偶死亡或离婚当年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应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每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如原系分居两地,当年未探望过配偶的、当年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十一)双职工分别在两地工作,一方享有寒暑假或年休假的,应由享受假期待遇的一方,利用寒暑假或年休假回家探亲。如其休假期短于探亲规定的假期时,可按照探亲假期规定给予补足,另一方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但是,如果无休假制度一方,因工作流动性大,单位无力解决探亲家属宿舍的,或者享有休假的一方因工作需要不能离开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如患病、女职工怀孕、生小孩等),利用休假探亲确有困难的,经其所在单位出据证明后,也可以允许无休假制度一方享受探亲待遇。

(十二)双职工分居两地,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有一方享受探亲待遇,夫妇已经团聚,另一方就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至于探亲假给哪一方,可由职工与单位领导商量确定。但不允许“双探”。

(十三)职工进入大专院校学习,学习时间在一年以上,学习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的,如本人符合探亲条件,利用寒暑假回家探亲,可由原单位按规定报销其一次往返路费。学习期间停发工资的,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十四)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或者退休、退职后,又应聘重新工作超过一年以上的,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十五)职工出国工作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国家有回国探亲的具体规定,在国内的一方不应再享受出国探亲待遇,也不能改为享受每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十六)双职工原在一起工作,其一方送到外地在职培训达一年以上,并还需继续学习一年以上的,应由本人利用学习假期到配偶所在地探望,准予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十七)双职工原在一起工作,以后一方借调到外地工作达一年以上,夫妻分居一年以上,并需继续借调的,可按规定享受探亲待遇。

(十八)新婚职工,夫妻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在结婚的当年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次年可以享受。

(十九)职工父母离婚,经法院判定,职工随父亲或母亲生活,现随其一起生活的父亲或母亲已经死亡,该职工可以按探亲规定探望在世的亲生母亲或父亲。

(二十)本市职工的配偶或父母在西藏工作,享受休假制度,可以利用休假期间回内地与配偶或父母团聚,因此,职工不再享受进藏探亲的待遇。

(二十一)见习生、实习生、试用人员,在见习、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二、探亲假期

(一)按照《探亲规定》,职工符合探望父母和配偶条件的,探望父母的假期,未婚职工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如两年合并使用,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探望配偶的假期,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另外,根据路程的实际需要给予探亲路程假。

(二)《探亲规定》的假期,包括公休假日(星期六、日)、法定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国庆)在内。

(三)已婚职工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四)职工在结婚的当年已经享受过探望父母待遇的,应从婚后的第二年起,每四年享受一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待遇。

(五)职工的探亲假原则上应一次使用。如个别职工因特殊情况申请分期使用,在不影响生产和工作的前提下,可由单位领导酌情处理,但探亲假期不得超过规定的天数,路程假和往返路费的报销只限一次。

(六)已婚职工探望配偶,如有特殊情况,本人自愿两年探望一次,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两年合并探望一次,但假期为60天,路程假和往返路费的报销只限一次。

(七)享受探亲假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结婚,可按婚假规定的天数,另给婚假。

(八)女职工产假与探亲假可以合并使用,分别计算。

(九)职工在探亲假期间患病时,其病休天数仍作为享受探亲假计算,原规定的探亲天数不能顺延。如果职工在探亲假期已满,确因突然患急病、重病不能按期返回单位的,应及时向原单位请假,其延期返回的天数可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向所在单位申请,按照病假处理。但对其搞不正之风,徇私舞弊,无病找医院开假证明的,一经查实,应作旷工处理。

(十)职工在探亲途中,如遇塌方、洪水、车祸等意外情况,造成交通停顿,在持有当地交通部门证明,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但往返途中转车、候车延误的时间,不算路程假,应作事假处理。

(十一)职工采取集中公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