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印发《离开我市城镇各类用人单位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解答(一)》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3〕1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解决离开我市城镇各类用人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
渝人社发〔2013〕19号,以下简称《处理意见》)规定,现将《离开我市城镇各类用人单位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解答(一)》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6月25日
离开我市城镇各类用人单位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解答(一)
一、哪些情况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可以按《
处理意见》规定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答:因自动离职、被开除或被判刑而离开我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
二、哪些情况离开我市城镇企业的人员,可以按《
处理意见》规定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答:原用人单位为我市城镇企业,职工本人因被开除、被判刑,或者1993年2月28日及其以前因自动离职或被除名而离开用人单位的原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
三、在部队服役期间,被开除军籍人员,可不可以按《处理意见》规定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答:在部队服役期间,被开除军籍人员,可以按《
处理意见》规定一次性补缴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四、参保人员发生跨统筹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出国(出境)定居、或者在未领取养老待遇前死亡等情况的,其按《处理意见》规定一次性补缴的养老保险费用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发生跨统筹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出国(出境)定居、或者在未领取养老待遇前死亡等情况的,其按《
处理意见》规定一次性补缴的1993年3月及其以后年度的费用,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处理;补缴的1993年3月以前年度的费用,本金退还参保人。
五、参保人领取养老待遇后死亡的,其按《
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