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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微型企业融资服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微型企业融资服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办发〔2012〕1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17〕4号规定,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有效期自该规范性文件原有效期到期之日次日起重新起算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23〕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 ( 渝府发〔2010〕66号)等精神,满足微型企业的融资需求,促进我市实体经济、民营经济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微型企业融资服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对微型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

(一)制定目标、分解任务、落实责任。重庆农商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3家地方法人银行应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2012年分别完成20亿元、10亿元和5亿元的微型企业贷款任务,同时鼓励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微型企业融资业务,力争2012年我市金融机构对微型企业的融资总量达到50亿元。

二、进一步修订和落实微型企业融资扶持政策

(二)适当调整《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和担保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将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累计授信额度上限提高到15万元;继续完善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风险补偿3个1/3机制,将政策有效期延长至2015年。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经办银行范围扩大到全市银行机构。微型企业金融服务银行应向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微企办提交备案材料,承担微型企业开户、融资贷款、财政补助资金支付、创业扶持贷款贴息等相关事项的审核、监管,并按月向人行重庆营管部报送微型企业贷款统计报表。年末,地方法人银行将全年微型企业贷款发放情况汇总报送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微企办。

(三)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助推微型企业发展。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政策。通过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扩大担保基金放大比例、简化申贷程序、优化工作流程等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微型企业贷款的支持力度。

(四)切实降低微型企业融资成本。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保持基准利率,市财政对银行按基准利率发放的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给予1个百分点奖励;禁止商业银行对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微型企业收取开户费、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五)加大微型企业金融服务考核激励力度。将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纳入金融机构年度支持重庆经济发展贡献奖考核评价体系。由市金融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按照《金融机构支持重庆发展评价奖励办法》,每年年底对各金融机构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情况进行评比。

加强监管政策的正向引导激励。在渝金融监管部门要制定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的工作目标;允许小微企业贷款达到一定比例的银行批量化设立支行;支持地方法人银行申请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对小微企业贷款按75%优惠计算风险权重,减少资本占用,适当放宽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对政策执行成效良好的金融机构优先办理再贴现、再贷款。

(六)积极落实中央对小微企业贷款的税收扶持政策。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年底;继续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

三、进一步提高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效率

(七)创新微型企业信贷管理制度。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