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政策解答(一)》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人社发〔2013〕19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7号)规定,将按程序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 (
渝人社发〔2013〕66号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 (
渝人社发〔2013〕67号
)规定,现将《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政策解答(一)》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9月17日
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政策解答(一)
一、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能否补缴达龄前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年限?
答: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男性达到60周岁、女性达到55周岁的当月可申请补缴达龄前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年限;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不能补缴。
二、渝人社发〔2013〕66号文件所指“用人单位”如何界定?
答:
渝人社发〔2013〕66号
文件适用的“用人单位”是指符合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规定的相关单位。
三、个体工商户雇工如何认定和参保?
答:个体工商户雇工应以雇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雇工名册作为认定依据。雇工应随雇主参保,办理补缴需由雇主统一进行申报。
四、个体工商户雇主及雇工应在何地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业务?
答:在我市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雇主、雇工,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现参保地办理;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首次参保应在其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五、个体工商户雇主及配偶共同从事个体经营,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