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府办〔201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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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22日
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10〕5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资本包括个体和民营企业资本、慈善机构及基金会资本、商业保险资金、港澳台资本、国外资本及各类股份制资本等。
第三条 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医疗机构总体设置规划。鼓励和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实施品牌发展战略,不断做大做强,打造国际化、高端化、专业化、连锁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培育国内和国际医疗服务品牌。规划调整和新增医疗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力争到2015年全市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达到全市医疗机构床位总数的15%以上,门诊服务量达到全市医疗机构的15%以上,住院服务量达到全市医疗机构的10%以上。
第四条 重点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在以下领域和区域举办医疗机构:
(一)在花都区、南沙区、萝岗区、从化市、增城市等医疗资源相对薄弱地区举办二级规模以上的大型医疗机构。
(二)举办中医、康复、护理、肿瘤、儿童、精神卫生、老年病和慢性病等专科医疗机构。
(三)全科医生、名老中医独立开办个人诊所或与他人联合开办合作制诊所。
(四)境外资本通过合作、合资方式在我市举办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境外资本可以举办独资医疗机构。
第五条 规范和简化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审批程序:
(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设置全程审批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市或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符合设置条件的,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申请人持《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到市或区(县级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由发展改革、环保、规划、国土房管、民防、公安消防等部门实行并联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二)医疗机构执业和经营许可审批。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出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人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到市或区(县级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由工商、民政、公安、质监等部门按照联合审批程序实行并联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营业执照、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办理工作。申请人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需报省级以上卫生(中医)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参照以上流程完成初审。
(三)执业医师定点执业注册审批。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六条 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用地统一纳入全市医疗卫生用地规划。社会办医院可根据《广州市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2011-2020年)》进行选址,凡具有医疗卫生使用性质的独立用地(非租赁)和用房(租赁),均可作为举办医疗机构的选址。举办本办法鼓励和引导的专科门诊部或全科医生、名老中医诊所等医疗机构的用房性质不作要求。社会资本在本办法重点引导区域内筹建二级规模以上特别是三级规模大型医疗机构,按医疗用地有偿出让方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政策。未经批准,社会办医疗机构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七条 落实社会办医价格政策。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各种医疗服务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按照国家、省、市基本药物目录备齐药品的基础上,对国家定价外的其他药品和服务实行自主定价。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
第八条 社会办医疗机构按规定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民政部门申请并获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纳入我市社会保险、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享受与同等级、同类别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社会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社会办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办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相关部门给予优先办理。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政府购买范围。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职能和政府供养人员的体检以及政府下达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担政府赋予的公共卫生和支农、支边、对口支援、大型活动医疗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等指令性任务的,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补偿。
第十条 社会办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助享受与公立医院相同的补助政策。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精神卫生治疗、残障及老年医疗护理等公共卫生服务的,按照收治病人数享受与公立医院相同补助政策。
第十一条 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批准的执业范围、医院等级,结合医疗服务量合理配备大型医用设备。纳入120急救体系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按规定购买救护车,市本级财政按照购车费用的50%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