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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技师学院、特殊教育院校部分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技师学院、特殊教育院校部分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5〕20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



按照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渝府发〔2015〕52号)和人社部、中国残联《 关于做好技师学院、特殊教育院校部分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工作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5〕73号有关要求,自2015年起,我市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以及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下简称:相关职校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为做好政策落实工作,经商市财政局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可享受的促进就业政策

(一)就业见习补贴:毕业学年的在校生或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相关职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见习基地按月为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1500元的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不低于每人次10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市财政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基地补助,对于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的见习基地其留用人员按每人每月1200元标准进行补助。具体参照渝人社发〔2013〕192号、渝人社发﹝2015﹞128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社会保险补贴:各类企业招用登记失业的相关职校毕业生,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用人单位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含养老、医疗、失业三险单位缴纳部分,下同)。对于失业登记的相关职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具体参照渝府办发〔2014〕67号、渝人社发〔2009〕304号、渝财社﹝2012﹞137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定向就业培训补贴:对于参加定向就业培训,拟在我市就业的离校两年内(24个月内)未就业的应届及往届相关职校毕业生(含户籍不在我市的毕业生)(其中,不含在校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并到该单位参加工作的应届毕业生),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定向就业培训补贴(其中,技能培训补贴1500元,岗位对接500元)。具体参照渝人社发﹝2015﹞20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