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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全文失效】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全文失效】
2006-06-12 深府〔2006〕9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 深府规〔2017〕6号规定,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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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和调控,调整住房结构,控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06〕37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市政府《关于稳定房价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深府〔2006〕75号,以下简称《意见》),通知如下:


  一、为全面落实国家调控政策,有效发挥政府各部门联动作用及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成立市房地产调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并对相关重大问题进行决策。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刘应力

  副组长:吕锐锋、陈应春、闫小培

  成 员:黄锦奎,市发展改革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房产局、建设局、规划局、统计局、地税局、工商局、城管局、法制办、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和各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落实领导小组决策、具体开展全市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执行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产局,黄锦奎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由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二、市规划、国土房产、建设等部门应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制定和实施我市住房建设专项规划,尽快完成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编制任务;自6月1日起,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审批新项目,明确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过去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凡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均应进行套型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住房结构比例的,必须报建设部批准。

  三、市地税、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应进一步发挥税收、信贷的调节作用,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制定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控制房地产开发贷款和调整住房消费信贷等实施细则,严格税收征管,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

  四、市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应进一步发挥土地政策的调控作用,今后3年至5年内,适度增加住宅用地供应规模,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适当提高房地产开发强度;落实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的用地供应不低于年度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供地和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开展闲置土地清理,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和收回土地使用权;未经市政府批准,用地方案图不得延期。

  五、各区人民政府、市规划、国土房产、城管等部门应严格执行年度旧城旧村拆迁改造计划,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严格控制被动性住房需求,在没有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和补偿政策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得实施拆迁;要进一步打击违法建设和违法占地行为,全面遏制新建、抢建违法建筑,建立违法建筑动态监管体系和长效管理机制,营造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六、市规划、国土房产、建设、城管等部门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全过程监管,对已经规划许可仍未开工的项目重新进行审查,住房结构比例超过规定的项目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擅自改变设计、变更项目、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没收。

  市国土房产、工商等部门应根据《通知》和《意见》以及2005年以来我市出台的一系列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通告,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分期销售、哄抬房价的企业,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应当依法依规给予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七、各区人民政府、市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应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建设,促进住房保障由“以售为主”向“以租为主”转化,充分发挥政策性住房在平抑房价、稳定市场中的积极作用;确定今明两年全市低保待遇特困家庭廉租住房供应规模,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用地规划选址;加快落实年度经济适用房建设方案,经济适用房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逐步建立全市公共住房保障体系;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进一步促进、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市、区两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每年将全市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建设。

  八、市国土房产、统计等部门应继续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机制。

  九、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宣传;各新闻媒体要全面、客观、公正的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合理引导消费需求;对提供房地产市场虚假信息、恶意炒房、误导消费预期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切实制止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十、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产、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应全面开展我市住宅与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战略、策略研究;研究制定全市住房发展战略,全面开展住房状况调查,加强住房保障制度研究,加强房地产市场法制建设,建立多部门参与的房地产市场预警与金融风险防范联合监测机制,不断提高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效率。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把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和调控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切实负起责任。市政府将组成督察组,对各区、各有关部门2005年以来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情况进行集中检查。对宏观调控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部门,要追究责任,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附件: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的职责任务分解

  附件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的职责任务分解

  一、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一)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要重点发展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各级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人民政府要编制住房建设规划,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并纳入当地“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各级城市住房建设规划要在2006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人民政府要将住房建设规划报建设部备案;其他城市住房建设规划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监察机关加强规划效能监察,督促各地予以落实。

  责任单位:市国土房产局,市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监察局。

  市国土房产局:完成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编制任务;依据《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等规划文件,完成“十一五”期间我市住房建设专项规划;2006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上述内容并报建设部备案。

  市规划局:将住房建设专项规划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并落实相关住宅建设项目规划选址。

  市发改局:将住房建设专项规划纳入我市“十一五”发展规划。

  市监察局:加强全市规划效能监察,监督检查住房建设专项规划落实情况。

  (二)明确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十一五”时期,要重点发展普通商品住房。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上述比例的,必须报建设部批准。过去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根据要求进行套型调整。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国土房产局。

  市规划局:自6月1日起,对过去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进行清理,6月底前完成清理工作;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审批新项目,核发的《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中注明90平方米以下住房的套数和比例;过去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凡不符合规定的,必须按要求进行套型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住房结构比例的,必须报建设部批准。

  市建设局:自6月1日起,配合市规划局清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6月20日前完成;严格按照要求审批新项目的开工证,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尤其是住房结构比例超过规定的项目,除经建设部批准外,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市国土房产局:自6月1日起,严格按照要求进行住宅用地出让,新出让的住宅项目(含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注明“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住宅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的项目(尤其是住房结构比例超过规定的),不得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二、进一步发挥税收、信贷、土地政策的调节作用

  (三)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为进一步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从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税务部门要严格税收征管,防止漏征和随意减免。

  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国土房产局。

  市地税局:6月20日前出台调整营业税细则文件并对社会公布;严格税收征管,防止漏征和随意减免。

  市国土房产局:根据调整营业税细则文件即时按新标准代征税费。

  (四)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为抑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囤积土地和房源,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要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责任单位:深圳银监局,市国土房产局。

  深圳银监局:6月底前出台控制贷款的相应细则;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督工作。

  市国土房产局:协助金融机构确定商品房空置时间。

  (五)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期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考虑到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需求,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市国土房产局。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按照“首次购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方可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除此之外的个人购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一律不得低于30%”的标准,制定调整住房消费信贷的相应细则,于6月20日前出台。

  深圳银监局: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督工作。

  市国土房产局:协助金融机构查询个人住房产权状况。

  (六)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编制年度用地计划,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土地的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房产局。

  市规划局:落实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于6月底完成所有年度住宅用地的选址与规划要点,并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用地供应不低于年度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从5月30日起一律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审批。

  市国土房产局:调整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的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并于7月上旬向社会公布。制定相关规则,明确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以招标方式出让;招标方案根据住宅套型、价格、工期、质量保证等因素综合评定。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从5月30日起一律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供地和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进行全面清理。

  (七)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土地、规划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管。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责任单位:市国土房产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

  市国土房产局:立即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并于6月底前将清理情况向市政府汇报;按《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深府〔1999〕149号)要求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收地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对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市规划局:配合市国土房产局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和处置;未经市政府批准,用地方案图不得办理延期手续。

  市建设局:配合市国土房产局清查项目的停工证,对停工证的发放严格把关。

  三、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

  (八)严格控制被动性住房需求。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 国办发〔2004〕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