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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渔业类)扶持操作规程》的通知【有效期至2028年5月9日】

深圳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渔业类)扶持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海发规〔2024〕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渔业类)管理,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渔业类)扶持措施》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渔业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渔业类)扶持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海洋发展局

  2024年5月6日

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渔业类)扶持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渔业类)管理,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23〕5号)、《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规划资源规〔2021〕1号)、《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渔业类)扶持措施》(深规划资源规〔2023〕3号,以下简称《扶持措施》)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渔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深圳市企业、科研院所和社会组织开展渔业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水产品稳产保供、品牌建设与交流合作等渔业相关领域项目而进行的专项资金(渔业类)申报、审批实施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渔业类)扶持项目采取事后资助方式,包括补贴、奖励和贴息:

  (一)补贴。对已实施完成且已产生实际投入,并符合条件的项目,按一定标准给予资助。

  (二)奖励。对获得相关认定、称号或者资格且符合条件的项目,按一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贴息。对符合条件的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按一定标准给予补贴。

  第四条  本规程由市财政每年安排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渔业类)给予资金保障。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审核方式分为评审制和免申即享两种类型:

  (一)评审制:申报单位自主申请,申报项目需经过专项审计或者专家评审程序确定评审结果;

  (二)免申即享:对于前置的资格评定程序已完成,或者已获得上级政府补助并由市级专项资金予以配套的情形,相关单位无需申报,由区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根据评定批复文件或者补助下达文件拟定扶持计划,具体免申即享适用项目范围按照本规程第三章执行。

  第六条  市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渔业类)的管理和使用,主要包括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组织制定并发布申报指南及相关实施细则,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和再评价,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区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每年按类型、分批次组织开展专项资金扶持具体相关工作,主要包括拟定及下达项目扶持计划、组织申报、受理、审核、资金拨付、资金退出等,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八条  区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开展专项审计、专家评审等相关工作。受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按约履责,确保独立、客观、公正、规范执业,切实加强对执业质量的把控,完善内控制度,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三方服务机构是指提供专业性、辅助性服务的机构,包括评审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根据需求所委托的其他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评审服务机构:组织项目评审,提交评审结果报告;承接开展项目初审、事后监督检查等工作;其他约定的有关工作;

  (二)会计师事务所:组织专项审计,对项目总投资、总费用等进行核算;其他约定的有关工作;

  (三)其他第三方服务机构:工作职责以具体约定为准。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本规程和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或者骗取专项资金。

  各资金使用单位应当规范财政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对本单位财会工作和财会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第十条  项目申报条件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且不存在本规程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项目申报专项条件按照本规程第三章执行:

  (一)申报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渔业产业发展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二)申报项目实施地原则上应当在深圳,有特殊条款规定的除外;申报项目的实施时间符合申报指南对资助项目实施时限的规定;

  (三)申报单位具备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实施项目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四)所从事行业或者开展的业务按照有关规定需经有关部门核准、备案或者需取得相关资质、许可的,应当按要求取得。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或者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不符合《扶持措施》、操作规程或者申报指南要求的;实际情况与项目申报书不符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同一项目(建设内容相同或者部分相同)向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多头或者重复申报的;

  (三)政策法规规定不允许兴办的项目;

  (四)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达1年以上,或者验收不合格项目未满3年;

  (五)截至申报之日前3年内,申报单位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申报单位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七)截至申报之日前3年内,申报单位因食品安全问题被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

  (八)申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当年度项目不予资助;申报项目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则发生事故3年内对该项目不予资助;

  (九)由区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本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专项条件、资金使用范围和审核方式

第一节  促进渔业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二条  加快发展远洋渔业。本条款用于支持建设远洋渔业基地和境外渔业产业园、培育壮大深圳国际金枪鱼交易中心、鼓励远洋渔业企业落户深圳、支持升级现代化远洋船队等方向。各方向项目申报专项条件、资金使用范围、资助标准和审核方式如下:

  (一)支持我市企业在境内外建设远洋渔业基地。

  1.申报专项条件:

  (1)申报单位须为远洋渔业基地项目的投资建设主体;

  (2)申报项目在境外(不含港澳台地区)或者深圳市建设;

  (3)申报项目获得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基地批复;

  (4)申报时项目已获得农业农村部补贴资金。

  2.资助标准:按国家补贴金额的50%给予配套,单个项目补贴最高2000万元。

  3.审核方式:免申即享。

  (二)支持我市企业在境外建设渔业产业园。

  1.申报专项条件:

  (1)申报单位须为境外渔业产业园项目的投资建设主体;

  (2)申报项目须在境外(不含港澳台地区)建设;

  (3)申报项目须符合我市境外渔业产业园建设标准,已经市渔业主管部门验收,并获得市政府境外渔业产业园认定;

  (4)申报单位拥有渔业产业园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境外投资许可等资格;

  (5)申报时项目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开始运营,且项目用地协议剩余期限须在5年以上。

  2.资助标准: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资助,补贴金额不得超过产业园公益性建设部分申报单位总投资的30%。

  3.审核方式:评审制(专项审计、专家评审)。

  (三)培育壮大深圳国际金枪鱼交易中心,支持企业进入国际金枪鱼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1.申报专项条件:

  (1)申报单位在深圳国际金枪鱼交易中心的年销售总额排名须在前50名,且销售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

  (2)买卖双方企业不存在关联关系;

  (3)同一单水产品(即相同交易品种和数量)已领取补助的,销售金额不重复累计;

  (4)申报项目已取得税务发票(含免税发票)。

  2.资助标准:按销售总额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3.审核方式:评审制(专项审计)。

  (四)鼓励远洋渔业企业落户深圳。

  1.申报专项条件:

  (1)申报单位为我市新注册的远洋渔业企业,拥有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已纳入我市渔业统计核算;

  (2)在深圳办理渔业船舶相关证书,并从所有权证书登记之日起在我市运营两年以上,同一家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奖励;

  (3)截至申报之日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须在5000万元以上;

  (4)申报单位在深圳注册的远洋渔船总吨位须在5000吨以上。

  2.资助标准:拥有的远洋渔船总吨位在8000吨以上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总吨位在5000吨(含)至8000吨的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审核方式:评审制(专项审计)。

  (五)支持远洋渔业企业建造、改造或者购置符合国家规定的现代化远洋渔船。

  1.申报专项条件:

  (1)申报单位拥有农业农村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文件,并已纳入我市渔业统计核算;

  (2)改造或者购置渔船的船龄需在15年(含)以下,进口带捕捞配额的远洋渔船和购置远洋渔业辅助船不受船龄限制;

  (3)渔船买卖双方企业存在股权关联关系的,扣除股权占比等比例的资助金额;

  (4)购置并制造、购置并更新改造、进口并更新改造,按购置、建造或者改造申请补贴;进口或者拍卖取得的渔船按购置申请补贴。

  2.资助标准:采取“先建(改、购)后补”的方式,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渔船给予不超过总投资(不含进口设备)30%的一次性补贴,单船资助的最高金额不超过广东省渔船补助标准。

  (1)已获得国家远洋渔船更新改造补助的船只,未达到建造、改造或者购置远洋渔船补助金额上限对应档次补助的,专项资金按不超过对应档次补助金额上限差额予以配套补助,不再重复享受其他渔船资助。对未获得国家补助的船只,按照深圳市资助标准给予资助后,不再推荐享受国家补助。

  (2)对建造、改造或者购置未符合国家规定主要船型参数的其他远洋渔船(单船200总吨以下),专项资金给予总投资(不含进口设备)30%的资助,单船资助的最高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3.审核方式:对获得国家远洋渔船补助的船只,相应市级配套补助适用免申即享;对未获得国家远洋渔船补助而直接申请市级补助的船只,适用评审制(专项审计、专家评审)。

  (六)鼓励开发利用境外渔业资源和提升国际履约能力。

  1.申报专项条件:

  (1)申报单位拥有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和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项目确认文件,并已纳入我市渔业统计核算;

  (2)申报境外渔业资源使用费补助的,远洋渔船需已出境生产,并且已缴纳境外渔业资源使用相关费用(含国际或者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注册和捕鱼执照相关费用);

  (3)申报提升国际履约能力补助的,需已获得农业农村部国际履约能力提升补助。

  2.资助标准:

  (1)境外渔业资源使用费补助:按缴纳境外渔业资源使用费的60%给予补助;

  (2)提升国际履约能力补助:按照当年度农业农村部补助金额的35%予以配套。

  3.审核方式:境外渔业资源使用费补助适用评审制(专项审计),提升国际履约能力补助适用免申即享。

  第十三条  促进水产种业振兴。本条款用于支持水产种源技术攻关、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种业育种及产业化等方向。各方向项目扶持内容、申报专项条件、资金使用范围、资助标准和审核方式如下:

  (一)支持水产种源技术攻关。

  1.扶持内容:支持开展水产新品种培育、遗传基因改良等重大良种技术攻关项目;支持从事新基因、新性状、新技术、新品种等创新性强的渔业生物研发项目;支持渔业种源前沿与共性关键技术、核心技术攻关项目。鼓励项目依托深圳现代渔业(种业)创新园开展,支持项目优先申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扶持计划。

  2.申报专项条件:

  项目成果创新性较强,已获得地市级以上奖励或者认定,或者拥有发明专利(须为原始取得),或者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项目成果等。

  3.资金使用范围:实施该项目涉及的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其中,建设投资主要包括设备及工器具的购置、安装工程费,生产运营场地基础设施建设和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建设投资。研发费用主要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专家咨询费、研发人员费(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性支出除外)以及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需要就部分委托研究开发所支付的费用。

  4.资助标准:单个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入50%,最高3000万元的补贴。

  5.审核方式:评审制(专项审计、专家评审)。

  (二)支持开展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

  1.扶持内容:支持建立水生生物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共享利用和交易平台。

  2.申报专项条件:

  (1)申报项目须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功能定位和管理机制;

  (2)水生生物种质资源库申报项目须拥有水生生物种质资源保存与鉴定评价的专业人才队伍,并有市级以上科研单位或者高等院校作为技术依托,对提升水生生物种质资源收集、保存、鉴定和开发利用等效果明显,收集保藏水生生物种质资源150种共8000份以上;

  (3)水生生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和交易平台申报项目须具有公共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对提升水生生物种质资源共享、交易服务效果明显,已提供种质资源共享利用或者交易服务,并且申报时项目已建成并运营1年以上;

  (4)单个申报项目投资规模须在200万元以上;

  (5)申报项目所涉土地(生产场所)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剩余年限3年以上,或者承诺继续经营不少于3年。

  3.资金使用范围:实施该项目涉及的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其中,建设投资主要包括设备及工器具的购置、安装工程费,生产运营场地基础设施建设和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建设投资。研发费用主要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专家咨询费、研发人员费(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性支出除外)以及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需要就部分委托研究开发所支付的费用。

  4.资助标准:单个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40%,最高200万元的补贴。

  5.审核方式:评审制(专项审计、专家评审)。

  (三)支持种业育种。

  1.扶持内容:对渔业企业、科研院所等牵头育成的通过国家、省级审定的水产新品种或者新通过国家级水产品种(配套系)给予一次性奖励。

  2.申报专项条件:申报单位须获得有关部门授予的水产新品种证书。

  3.资助标准:根据品种通过审定的级别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省级新通过的审定品种每个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新通过国家级水产品种(配套系),位列第一育种单位每个奖励100万元,位列第二育种单位的按标准的30%给予奖励,位列第三育种单位的按标准的20%给予奖励。

  4.审核方式:评审制(专项审计)。

  (四)支持种业产业化。

  1.扶持内容:支持我市渔业企业建设水产原良种场和扩繁基地。

  2.申报专项条件:

  (1)申报项目须获得国家级或者省级认定的水产原良种场或者扩繁基地资格;

  (2)申报项目所涉土地(生产场所)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剩余年限3年以上,或者承诺继续经营不少于3年。

  3.资金使用范围:实施该项目涉及的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其中,建设投资主要包括设备及工器具的购置、安装工程费,生产运营场地基础设施建设和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建设投资。研发费用主要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专家咨询费、研发人员费(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性支出除外)以及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需要就部分委托研究开发所支付的费用。

  4.资助标准:申报项目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40%,最高300万元的补贴。

  5.审核方式:评审制(专项审计、专家评审)。

  第十四条  支持高新技术及智慧渔业发展。本条款用于支持智慧渔业大型养殖工船建造运营、深水抗风浪网箱和海上综合渔业平台建设、智慧渔业建设及运营、渔业高新技术研发及应用等方向。各方向项目扶持内容、申报专项条件、资金使用范围、资助标准和审核方式如下:

  (一)支持智慧渔业大型养殖工船建造运营。

  1.申报专项条件:

  (1)申报项目须配备渔业相关智能系统、平台或者设备;

  (2)单个养殖工船封闭养殖水体须在8万立方米以上;

  (3)申报项目已经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检验,并取得船舶入级证书;

  (4)申报时项目已投产使用,并已向国家或者省申请资助。

  2.资金使用范围:实施该项目涉及的建设投资,主要包括船舶制造、技术服务、咨询服务、船舶监理等费用。

  3.资助标准:

  (1)封闭养殖水体在8万(含)至15万(含)立方米的养殖工船,每艘船市级资助资金与国家、省资助资金总和不超过实际建造费用的30%(最高1.5亿元);

  (2)封闭养殖水体在15万立方米以上的养殖工船,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资助,每艘船市级资助资金与国家、省资助资金总和不超过实际建造费用的30%;

  (3)项目获得市级财政资助后如再获得国家或者省资助,则须无息返还超出实际建造费用30%(最高1.5亿元)的资助资金。

  4.审核方式:评审制(专项审计、专家评审)。

  (二)支持深水抗风浪网箱建设。

  1.扶持内容:支持投资建设符合国家规定的深水抗风浪网箱,包括重力式深水网箱、桁架类网箱。

  2.申报专项条件:

  (1)申报项目须获得海域使用权、水域滩涂养殖权;

  (2)申报项目已通过有关部门、机构检验或者通过专家评审。

  3.资助标准:对获得国家或者省补贴的重力式深水网箱、桁架类网箱分别按国家或者省补助金额的30%、50%给予配套补助;因受资金规模或者水深限制未安排、但符合国家深远海养殖设施装备建设项目其他申报条件的项目,按照同类型项目国家补助标准予以补助。

  4.审核方式:获得国家或者省补贴的项目,相应市级配套补助适用免申即享;未获得国家或者省补贴的项目,适用评审制(专项审计、专家评审)。

  (三)支持海上综合渔业平台建设。

  1.专项条件:

  (1)申报项目具备生态养殖、科普教育或者观光休闲等功能,并配备渔业智能系统、平台或者设备,且项目申报时已投产使用;

  (2)申报项目须获得海域使用权、水域滩涂养殖权以及与项目开展业务相关的行业许可(如旅游、消防、安全、卫生、特种行业经营等相关许可);

  (3)申报项目已通过有关部门、机构检验或者通过专家评审;

  (4)申报项目的科普教育或者观光休闲板块应当突出涉渔主题,具有示范性,有明确的管理体系和制度,配备满足需要的工作人员。

  2.资金使用范围:实施该项目涉及的建设投资,主要包括平台制造、技术服务、咨询服务等费用。

  3.资助标准:对获得国家补贴的海上综合渔业平台申报项目,按国家补贴金额的30%给予配套;未获得国家补贴的,给予不超过总投资30%,最高3000万元的补贴。

  4.审核方式:获得国家补贴的项目,相应市级配套补助适用免申即享;未获得国家补贴的项目,适用评审制(专项审计、专家评审)。

  (四)支持智慧渔业建设及运营。

  1.扶持内容:支持应用5G、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发建设实现渔业智能生产及交易、海情预警、动态监测、智能分析、信息共享、应急指挥等信息化应用的智慧渔业项目或者对现有装备和管理方式进行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更新和改造。

  2.申报专项条件:

  (1)申报项目智能化、数字化程度处于行业较好水平,新一代信息技术与渔业融合应用成效突出,实用性较强,运行安全可靠;项目运营效果较好,有效提升渔业运营和经营的能力与水平;

  (2)申报项目须配备运营专岗人员;

  (3)智慧渔业建设(改造)项目单个投资规模须在100万元以上,并且申报时项目已运营使用;

  (4)智慧渔业运营项目申报时须运营1年以上。

  3.资金使用范围:

  (1)实施智慧渔业建设(改造)项目涉及的软件费用、硬件费用、专网费用、外部评测费用、适配测试费用以及与项目相关的建设投资(包括设备及工器具的购置、安装工程费,生产运营场地基础设施建设和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建设投资);

  (2)实施智慧渔业运营项目涉及的维保费用、委托服务费用以及二次开发升级费用。

  4.资助标准:

  (1)对经认定的智慧渔业建设(改造)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50%,最高500万元的补贴。

  (2)对经认定有效运营的智慧渔业项目,3年内给予不超过运维成本的50%,每年最高50万元的补贴。

  5.审核方式:评审制(专项审计、专家评审)。

  (五)支持渔业高新技术研发及应用。

  1.扶持内容:支持开展碳汇渔业、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渔业生态养护、绿色健康养殖、水族生物繁育和水产品疫病防控相关技术研发及应用,鼓励水产品精深加工、现代储运、生物医药等产品研发及应用;鼓励基于新技术、新材料的现代渔业设施设备与信息化技术研发及应用;鼓励基于国产卫星遥感提升远洋渔场寻找效率和准确性等技术创新及应用。

  2.申报专项条件:

  (1)申报项目须至少达到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① 项目创新性较强,拥有地市级以上奖励或者认定,或者拥有发明专利(须为原始取得),或者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项目成果。

  ② 项目实用性较强,有助于提升渔业生产能力和管理效率,已实现商业化应用,具备规模化推广价值。

  (2)单个申报项目投资规模须在100万元以上。

  (3)申报项目所涉土地(生产场所)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剩余年限3年以上,或者承诺继续经营不少于3年。

  3.资金使用范围:实施该项目涉及的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其中,建设投资主要包括设备及工器具的购置、安装工程费,生产运营场地基础设施建设和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建设投资。研发费用主要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专家咨询费、研发人员费(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性支出除外)以及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需要就部分委托研究开发所支付的费用。

  4.资助标准:对申报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50%,最高300万元的补贴。

  5.审核方式:评审制(专项审计、专家评审)。

  第十五条  支持重点龙头企业发展。本条款包括“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奖励、“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年度监测合格奖励、渔业产业贷款贴息等项目。各项目申报专项条件、资金使用范围、资助标准和审核方式如下:

  (一)“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奖励。

  1.申报专项条件:申报单位须获得国家级、省级或者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

  2.资助标准:渔业企业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70万元(累计)、50万元(累计)和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被取消龙头企业资格再次认定的,不予重复奖励。

  3.审核方式:免申即享。

  (二)“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年度监测合格奖励。

  1.申报专项条件:申报单位须通过“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年度监测合格评定。

  2.资助标准:“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年度监测合格的,每次给予20万元的奖励。

  3.审核方式:免申即享。

  (三)渔业产业贷款贴息。

  1.申报专项条件:

  (1)申报单位须为国家、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远洋渔业企业或者种业企业;

  (2)申报单位须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核准的金融机构借入贷款,并且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

  (3)贷款用途须满足本条规定之资金使用范围,以流动性资金贷款申报贴息的,贷款协议书上须注明相应的贷款用途,不在资金使用范围内的流动性资金贷款不予贴息。

  2.资金使用范围: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种业企业的贷款用途须为水产品养殖、生产、加工、配送、冷链物流、展示交易等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休闲渔业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渔业技术和水产名、优、新品种的研发、引进和提高,远洋渔业基础设施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远洋渔船的建造、改造、维修或者购置(包括远洋渔船设备购置,不含进口设备),水产品、水产加工品,水产投入品及其原材料采购。

  不具备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的远洋渔业企业贷款用途须为远洋渔业基础设施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远洋渔船的建造、改造、维修或者购置(包括远洋渔船设备购置,不含进口设备)。

  3.资助标准: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予以贴息。企业符合多项贴息标准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申报。贴息的最高期限为12个月,贷款期限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不足12个月的,据实计算。

  (1)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申报项目贷款利息总额的90%,每家龙头企业每年最高贴息金额300万元;

  (2)远洋渔业企业、种业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申报项目贷款利息总额的50%,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金额300万元。

  4.审核方式:评审制(专项审计)。

第二节  完善水产品供应保障体系

  第十六条  鼓励回运自捕水产品。本条款用于鼓励远洋自捕水产品、南沙海域养殖和捕捞水产品回运。各项目申报专项条件、资助标准和审核方式如下:

  (一)鼓励远洋自捕水产品回运。

  1.申报专项条件:

  (1)申报单位拥有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项目确认文件,并已纳入我市渔业统计核算;

  (2)回运远洋自捕水产品须经深圳海关报关进入我市国际金枪鱼交易中心交易,并取得交易凭证。在国际金枪鱼交易中心正式运营之前,回运远洋自捕水产品经深圳海关报关进入深圳水产品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并取得交易凭证的,亦可申请本项目。

  2.资助标准:空运冰鲜金枪鱼每吨补贴17600元,海运超低温金枪鱼每吨补贴1800元,冷冻回运金枪鱼每吨补贴1300元,冷冻回运其他远洋鱼类每吨补贴1000元。已获取远洋自捕水产品回运费国家补贴的,按照国家补贴金额的50%予以配套,不得重复享受我市其他回运补贴。

  3.审核方式:评审制(专项审计)。

  (二)鼓励南沙海域养殖和捕捞水产品回运。

  1.申报专项条件:

  (1)南沙海域养殖和捕捞回运水产品须进入我市国际金枪鱼交易中心交易,并取得交易凭证;在国际金枪鱼交易中心正式运营之前,回运水产品进入深圳水产品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并取得交易凭据的,亦可申请本项目;

  (2)申请南沙海域养殖水产品回运的项目须符合我市南沙海域养殖项目建设标准,并已向区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预申报回运量及项目相关材料。

  2.资助标准:给予每吨500元的运输费用补贴。

  3.审核方式:评审制(专项审计)。

  第十七条  支持水产品供应基地建设。本条款用于支持水产类菜篮子基地建设和在深圳市外建设对口帮扶合作项目。各项目申报专项条件、资金使用范围、资助标准和审核方式如下:

  (一)水产类菜篮子基地认定奖励。

  1.申报专项条件:申报单位须为新认定的水产类菜篮子基地,以菜篮子牵头部门的正式通知为准。

  2.资助标准:对新认定的水产类菜篮子基地给予30万元奖励。

  3.审核方式:免申即享。

  (二)水产类菜篮子基地综合考评奖励。

  1.申报专项条件:申报单位须进入菜篮子牵头部门组织的综合考评奖励名单,以菜篮子牵头部门的正式通知为准。

  2.资助标准:对每年进入菜篮子牵头部门组织的综合考评奖励名单的水产类菜篮子基地给予不超过80万元奖励。

  3.审核方式:免申即享。

  (三)支持在深圳市外建设对口帮扶合作项目和经认定的市菜篮子基地项目。

  1.申报专项条件:

  (1)申报项目属于深圳对口帮扶合作项目(以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部门认定为准)或者市菜篮子基地项目,并且申报时项目经营1年以上;

  (2)申报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对产地环境条件的要求;建立可追溯的生产记录档案,设有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疫)室、配置必要的检测人员和设施,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常年对其产品进行质量安全准出检验,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疫)信息档案;

  (3)单个申报项目投资规模在150万元以上;

  (4)申报项目生产产品50%以上供应本市市场;

  (5)申报项目所涉土地(生产场所)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剩余年限3年以上,或者承诺继续经营不少于3年。

  2.资金使用范围:实施该项目涉及的建设投资,主要包括设备及工器具的购置、安装工程费,生产运营场地基础设施建设和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建设投资。

  3.资助标准:对深圳市外对口帮扶合作项目或者经认定的市菜篮子基地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最高300万元的资助。

  4.审核方式:评审制(专项审计、专家评审)。

  第十八条  支持水产品加工、配送、冷链物流建设。本条款用于支持建设水产品加工、配送、冷藏保鲜、配套专用冷库,对原有水产品加工厂进行标准化改造,以及建设水产品超低温冷库。项目申报专项条件、资金使用范围、资助标准和审核方式如下:

  (一)申报专项条件:

  1.水产品加工、配送、冷藏保鲜、配套专用冷库以及水产品加工厂标准化改造投资规模须在100万元以上,超低温冷库库容须在2500立方米以上;

  2.水产品配送运输车辆所有权须为申报单位所有,未发生过构成交通肇事犯罪或者造成人员死亡负同等及以上责任道路交通事故,配送始发地或者目的地须为深圳,且申报时运营时间已满1年;

  3.水产品冷藏保鲜、配套专用冷库须仅用于水产品储存;

  4.申报项目所涉土地(生产场所)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剩余年限3年以上,或者承诺继续经营不少于3年。

  (二)资金使用范围:实施项目涉及的建设投资,主要包括设备及工器具的购置、安装工程费,生产运营场地基础设施建设和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建设投资。

  (三)资助标准:

  1.对加工、配送、冷藏保鲜、配套专用冷库项目以及水产品加工厂标准化改造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50%,最高300万元的资助;

  2.对超低温冷库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的30%,最高2000万元的补贴。

  (四)审核方式:评审制(专项审计、专家评审)。

  第十九条  构建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本条款用于支持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项目建设、水产品质量认证。各项目扶持内容、申报专项条件、资金使用范围、资助标准和审核方式如下:

  (一)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

  1.扶持内容:支持渔业企业开展自检体系建设、水产品可追溯技术的推广应用及其他有利于水产品质量安全提升的建设项目。

  2.申报专项条件:

  (1)申报项目投资规模须在100万元以上;

  (2)申报项目所涉土地(生产场所)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剩余年限3年以上,或者承诺继续经营不少于3年。

  3.资金使用范围:实施该项目涉及的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其中,建设投资主要包括设备及工器具的购置、安装工程费,生产运营场地基础设施建设和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建设投资。研发费用主要包括材料费、专家咨询费以及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需要就部分委托研究开发所支付的费用。

  4.资助标准:单个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最高300万元的补贴。

  5.审核方式:评审制(专项审计、专家评审)。

  (二)支持开展水产品质量认证。

  1.扶持内容:鼓励渔业企业开展海洋管理委员会(MSC)认证、水产养殖管理委员会(ASC)认证、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HACCP)认证;支持开展“三品一标”认证;支持“圳品”培育和品牌推广。

  2.申报专项条件:

  (1)申报单位须为渔业企业;

  (2)申报单位须获得海洋管理委员会(MSC)认证、水产养殖管理委员会(ASC)认证、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HACCP)认证、“三品一标”或者“圳品”认定,拥有有效期范围内的相关材料;

  (3)申报水产类“圳品”销售补贴的企业,须为该圳品证书的申请主体单位。

  3.资金使用范围:开展海洋管理委员会(MSC)、水产养殖管理委员会(ASC)、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HACCP)认证及再评估换证费用,包括申请受理费、审核费、审定与注册费、证书标志使用费等。

  4.资助标准:

  (1)对海洋管理委员会(MSC)、水产养殖管理委员会(ASC)、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HACCP)认证及再评估换证费用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金额5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

  (2)对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给予单项2万元奖励,单个主体不超过50万元;

  (3)对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给予单项5万元奖励,单个主体不超过100万元;

  (4)对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或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认证的,给予单项100万元奖励;

  (5)对获评水产类“圳品”认证的,单项给予2万元资助;

  (6)对企业销售水产类“圳品”的,按水产类“圳品”年销售额的1%给予不超过每年10万元奖励。

  5.审核方式:评审制(专项审计)。

  第二十条  推进水产养殖绿色发展。本条款用于支持池塘升级改造、工厂化循环水养殖项目和育苗项目。各项目扶持内容、申报专项条件、资金使用范围、资助标准和审核方式如下:

  (一)支持池塘升级改造。

  1.扶持内容:鼓励实施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建设,包括简易生态型池塘、标准生产型池塘和美丽渔场项目。

  2.申报专项条件:

  (1)申报项目须符合省、市有关简易生态型、标准生产型或者美丽渔场建设要求;

  (2)进行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的须同时实施养殖尾水综合处理;

  (3)申报项目所涉土地(生产场所)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剩余年限3年以上,或者承诺继续经营不少于3年。

  3.资助标准:对完成简易生态型改造的给予2000元/亩的补贴,完成标准生产型改造的给予4000元/亩的补贴,建设美丽渔场项目的给予8000元/亩的补贴。

  4.审核方式:评审制(专项审计、专家评审)。

  (二)支持开展工厂化循环水养殖。

  1.扶持内容:支持工厂化循环水养殖项目和工厂化循环水育苗项目。

  2.申报专项条件:

  (1)工厂化循环水养殖项目车间不少于8000平方米且循环水养殖水体不少于6000立方米;

  (2)工厂化循环水育苗项目循环水养殖水体不少于1000立方米;

  (3)申报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对产地环境条件的要求;建立可追溯的生产记录档案,设有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疫)室、配置必要的检测人员和设施,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常年对其产品进行质量安全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