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若干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11.10 大国税发〔1997〕2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调整几项税收规定的通知
》 ( 大国税发〔1998〕140号
规定,第四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文件废止的通知》(大国税发[2000]109号)规定,第一、三、四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 ( 大国税发〔2000〕115号
)规定,第七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取消行政审批后相关增值税业务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 ( 大国税函〔2004〕64号)规定,停止执行第五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时,未经市国税局批准不得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因相互“磨帐”造成的专用发票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凭有效合同及发票复印件确认抵扣。
本项审批取消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原则上严格执行总局规定,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时,不得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但企业因相互“磨帐”造成的专用发票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时,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凭有效合同及发票复印件抵扣。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市国税局一九九七年十月份召开专业会议研究的
增值税若干税政业务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废业(不包括破产、出租出售、补兼并等形式)或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应按存货额计算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做调减进项税额处理。其计算公式为:
应调减进项税额=∑原材料等外购非固定资产货物×适用税率+(产成品+半成品)×10%-(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期末留抵税额-未付款税额)
二、根据辽宁省教育委员会辽教字[1997]2号文件精神,校办企业征免
增值税政策仍按市税务局
大税政一〔1994〕119号
和市国税局
大国税发〔1996〕72号
文件规定办理。即:
(一)各类学校办企业享受下列政策
1、学校办企业生产的非消费税应税货物和提供的劳务,凡用于本校科研方面的,免征
增值税。
2、学校办企业凡为本校职工和学生提供的劳务免征
增值税。
(二)除前款规定外,经税务部门批准,小学校办企业销售不属于应缴纳消费税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所实现的销售额,免征
增值税。
(三)除本条第一款规定外中学校办企业销售不属于应缴纳消费税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所实现的销售额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市国税局批准可适当减免
增值税。
(四)校办企业销售外购货物不得减免
增值税。
三、自199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市国税局
大国税发〔1996〕1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