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广东省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府函〔2016〕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促进广东省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金融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1月4日
关于促进广东省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推动我省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切实缓解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
国发〔2015〕4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规范发展融资担保行业的相关工作要求,以转型升级为主线,以健全担保体系、创新提升服务能力,完善监管制度、防范行业风险为目标,促进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为我省中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金融支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立足省情,科学规划,分类指导,推动融资担保行业完善机构、健全机制、优化环境。
2.坚持协同发展。结合广东省担保行业以民营资本为主的特点,加大对民营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引导民营担保机构聚焦主业、增强实力、创新机制、规范经营,与政策性担保机构协同发展。
3.坚持风险共担。充分调动银行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积极性,推动建立和完善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形成政府、银行、再担保机构和担保机构共同参与、共担风险的局面。
(三)工作目标。大力发展政策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引导民营担保机构协同发展,形成结构合理、竞争有序、优势互补、功能完善的担保机构体系。推动省级再担保机构明确定位,增强实力,扩大规模。创新银担合作模式,建立健全融资担保行业风险分散机制。加快建设信用信息服务体系,完善监管政策、优化发展环境,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动融资担保行业转型升级。
二、建立健全融资担保机构体系
(四)大力发展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2015-2017年,各地级以上市以出资新设或增资扩股、整合重组等方式,建立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2015年省财政新增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担保股权投资基金)支持15个地级以上市(粤东西北12个市及惠州、江门、肇庆市)组建中小微企业政策性担保机构。其余地级以上市要自筹资金组建中小微企业政策性担保机构。鼓励省融资再担保公司、民间资本参股市级政策性担保机构,财政资金净收益可全额让渡给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其他投资方。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要求建立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促进农业信贷担保网络建设,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省农业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工商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融资再担保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构建全省统一的政策性担保体系。完善省属融资担保机构国有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建立资本市场股权融资长效机制,不断提升担保能力。支持省融资再担保公司出资控股或参股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以股权和再担保业务为纽带构建全省统一的政策性担保体系,将省级再担保公司的管理经验和资源优势向地级以上市担保机构延伸,提升地级以上市担保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统一管理要求和服务标准,形成功能完善、布局合理、充分发挥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主力军作用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体系。支持粤科融资担保公司持续扩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担保规模和开展再担保业务。(省财政厅牵头,省金融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广东银监局、省融资再担保公司等配合)
(六)做优做强融资担保机构。融资担保机构要明确业务定位、坚守主业,针对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轻资产、少资产的特点,开发适应其多元化、多层次融资需求的担保产品和业务模式,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丰富的融资产品和优质的融资服务。推动融资担保机构创新发展,结合互联网金融、普惠金融等新型金融业态和理念,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延长担保业务链,创新网络金融服务模式,探索开展互联网融资担保业务,转变业务模式,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推进融资担保机构减量增质、做精做强,鼓励由规模较大、实力较强、规范稳健、具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的融资担保机构发起组建专门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金融集团。促进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较快增长、融资担保费率保持较低水平,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余额占比五年内达到不低于60%的目标。(省金融办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业厅等配合)
(七)支持民营融资担保机构规范可持续发展。加大对民营融资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支持民营融资担保机构与政策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开展联保、分保、再保等业务合作,共享资金来源、代偿补偿和信用信息服务。引导民营担保机构通过引入国有资本,加强与国有融资担保机构的股权合作,提升规范化水平和抗风险能力。鼓励民营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兼并重组、上市或挂牌等方式增强资本实力、提升服务能力。(省金融办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广东银监局、省融资再担保公司等配合)
(八)加强再担保体系建设。进一步明确省融资再担保公司的政策性定位,不以盈利为目的,充分发挥传导省委、省政府的政策导向、引导行业规范经营、化解行业风险的“稳定器”作用。结合拟设立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2015年省财政新增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基金),探索以混合所有制模式建立省级再担保基金和市级再担保子基金,通过再担保与基金的联动与协作,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和民营担保机构提供多层次的分险和增信服务,有效分散风险。(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融资再担保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有针对性地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九)建立行业代偿补偿机制。为鼓励、引导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中央和我省共同出资设立了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并委托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负责资金日常管理及运营。当担保机构从事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发生代偿后,代偿补偿资金为担保机构提供风险补偿。代偿补偿资金支持2015年7月1日起开展的新增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担保业务,单户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500万元。为提高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省财政2015安年排1亿元设立企业债券担保补偿基金,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企业发行债券进行担保补偿。鼓励各地级以上市每年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地方担保基金,与省级专项资金相结合,对辖内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补偿,建立区域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逐步构建覆盖全省的中央、省、市、县、再担保机构和担保机构“四位一体”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金融办、省融资再担保公司等配合)
(十)改进对政策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的考核机制。取消对政策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的盈利要求,重点考核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规模、服务情况;完善风险控制指标,提高代偿和损失容忍度。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享受政策支持、资金补助的基本依据。(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省国资委、省金融办等部门配合)
四、创新政银担合作模式
(十一)加快建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由省融资再担保公司带领全省政策性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体系与体系的对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省融资再担保公司负责,省金融办、广东银监局配合)
对与担保机构有效合作、大幅度增加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信贷投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风险补偿金等方式予以鼓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省金融办、广东银监局等部门配合)
(十二)为银担合作创造条件。建立常态化的信息披露机制,融资担保机构要在监管部门的监督下定期披露真实准确的财务、项目等信息,提高业务经营透明度。搭建政、银、担三方信息共享和沟通平台,重点推动解决银担合作中涉及的信息共享问题,加强对融资担保机构和被担保人的信用信息监督,共同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对通过融资担保机构获取银行融资的企业,控制银行利率上浮比例,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省金融办负责,广东银监局等部门配合)
(十三)改进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银行业监管部门要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银担合作,加强政策倾斜和窗口指导,积极探索将政银担合作情况纳入对银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体系。对参与分险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其涉及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贷款不良率容忍度,对银行不承担风险或只承担部分风险的,可以适当下调风险权重。(广东银监局负责)
五、加快信用信息体系建设
(十四)将相关担保机构接入人行征信系统和广东省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2010〕365号)要求,在2016年底前满足接入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方式或者直接方式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工作。按照《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 (
粤府〔2015〕66号)要求,将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数据接入广东省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牵头,省金融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配合)
(十五)培育征信市场。以市场为导向,充分依托专业评级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