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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引进世界知名大学来粤合作举办独立设置高等学校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引进世界知名大学来粤合作举办独立设置高等学校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13〕2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关于引进世界知名大学来粤合作举办独立设置高等学校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教育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9日

关于引进世界知名大学来粤合作举办独立设置高等学校的意见
省教育厅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扩大我省高等教育国际化合作,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引进世界知名大学来粤合作举办独立设置高等学校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引进世界知名大学来粤合作举办独立设置高等学校,是扩大我省高等教育国际化合作和提升高等学校综合实力的重要途径,是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高等教育资源需求和培养适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国际化复合型人才的重要举措,对我省打造我国南方教育高地,实施科教兴粤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加快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经过多年努力,我省与国外(境外)高等学校合作办学取得了长足进步。目前,全省已有22所高等学校与国外(境外)高等学校开展了合作办学。但是,与江苏、浙江等兄弟省份相比,与人民群众对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需求相比,我省对外合作办学水平仍有待提高,合作办学的发展空间很大。必须充分认识引进世界知名大学来粤举办独立设置高等学校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推动此项工作实现新的突破,取得更大成效。
  二、总体原则、主要方式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原则。
  1.坚持引进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坚持质量优先,大力引进世界综合排名150名以内的国外及港澳台地区高水平大学来粤合作举办独立设置高等学校,提升我省高等教育质量水平,推进教育国际化进程。
  2.坚持培养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人才。积极引进世界知名大学在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领域的优质高等教育资源,鼓励和支持省内外高等学校与世界知名大学在我省开展合作研究,加快培养我省现代产业发展紧缺急需人才。
  3.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以开放促创新。积极引进境外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和先进管理经验,推动我省高等教育体制机制改革,提升高等教育创新能力,形成布局合理、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高等教育发展新格局。
  (二)主要方式。
  鼓励省内外高校积极引进世界知名大学在珠江三角洲有条件的地区合作举办独立设置高等学校,探索高等教育体制改革。鼓励已具备与世界知名大学合作基础的高等学校,进一步深化合作层次,引导合作方合作举办独立设置高等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政府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引进世界知名大学合作举办独立设置高等学校,打造具有广东特色的对外合作办学区域。
  (三)工作目标。
  根据我省产业发展及学科建设需要,科学制订引进世界知名大学合作办学规划,加大全省相关部门和地区间统筹协调力度。到2020年,重点引进3-5所不同类型的世界知名大学来粤合作举办独立设置高等学校。
  三、完善和落实相关支持政策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引进世界知名大学来粤合作举办独立设置高等学校给予扶持,并在学校收费、教学设施设备进口、接受社会资助等方面予以支持。
  (一)2013-2014年,省财政每年安排2亿元专项资金,对引进世界知名大学来粤合作新举办的独立设置高等学校给予资助。符合条件的合作院校,经评估核准,安排建设补助经费2亿元。以后年度的扶持政策,视具体实施情况另行研究。
  (二)合作举办的独立设置高等学校的学费收费标准,可根据不同条件,由学校自行制定后按规定报省相关部门备案执行,或执行政府指导价。
  (三)合作举办的独立设置高等学校在进口自用的教学设施设备时,可按国家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四)合作举办的独立设置高等学校可按规定接受社会捐赠,以弥补办学经费不足。社会组织、机构、团体向合作举办的独立设置高等学校捐资助学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四、充分发挥各地的积极作用

  充分发挥各相关地区对合作举办独立设置高等学校建设发展的重要支持作用,积极协调解决学校在建设和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办学用地、校舍建设、办学投入、学生资助及外籍教师聘用等方面的问题,为学校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保障。
  (一)拟引进世界知名大学合作举办独立设置高等学校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优先安排合作举办独立设置高等学校的办学用地,属非营利性公益事业的,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国家规定以划拨方式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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