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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渝办发〔2012〕18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17〕4号规定,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有效期自该规范性文件原有效期到期之日次日起重新起算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23〕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落实好《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 ( 渝府发〔2012〕62号,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服务意识,着力改革创新,加大金融服务民营经济的力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经济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扩大融资总量,增强对民营经济的资金支持

(一)引导银行加强对民营经济信贷融资支持。推动银行开展针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不断推广“三权”抵押融资。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

(二)鼓励非银行金融机构为民营经济提供多渠道融资服务。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允许向多家银行融资,支持通过金融资产交易所、银行机构、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专门从事金融资产交易的机构进行资产转让融资,支持通过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股东定向借款融资,支持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同业借款,支持通过发行债券等其他方式融资。推动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有序开展小贷资产转让交易。推进银行与民营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建立合理的银行担保风险分担机制。引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运用信用保证保险机制引导银行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有效发挥信托、金融(融资)租赁等机构对民营企业的融资服务作用。到2015年,争取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规模超过1000亿元,融资担保在保余额超过1500亿元。

(三)推动民营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扶持民营企业境内外上市、到“新三板”和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做大做强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形成“入库、改制、托管、挂牌、上市”的持续培育路径,扩大定向增发、股权质押贷款规模,引导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促进民营企业资本高效有序流动。到2015年,力争挂牌、上市民营企业达到300家以上。加快设立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积极支持帮助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区域集优债、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融资。

二、加强机构创新,提升对民营经济的服务能力

(四)探索建立再担保体系。设立民营资本参与的再担保公司,为融资担保机构增进信用、分散风险,有效建立再担保、担保和银行共同参与的再担保机制。

(五)搭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平台。吸收民营资本,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中心,帮助小额贷款公司调剂资金余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通过贷款、发债等多种方式在海内外募集资金,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服务。

(六)建立健全股权投资引导机制。鼓励民营企业广泛参与,探索建立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引导海内外股权投资基金落地。发挥科技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力度。

(七)构建金融中介服务新平台。探索成立民营企业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