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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精简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精简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0〕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9〕94号)精神,进一步便利就业补贴政策申报对象享受政策,提升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获得感,充分体现定策施策为民担当意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简证明材料

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渝财规〔2019〕15号)所规定申请各项就业补助资金支出项目应提交的证明材料,统一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根据资金的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

1.五类人员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 渝府办发〔2019〕86号,以下简称渝府办发86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人员申请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应向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政策申办对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提供即可,下同)原件或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下同)等。

2.职业培训机构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贫困家庭子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及渝府办发86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人员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还应提供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代为申请协议。申请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生活费补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不再提供,调整为部门协查。

3.企业申请职工岗位技能培训、技师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应提供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等。企业在开展技师培训或新型学徒制培训前,应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报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4.职业培训机构为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退役军人开展项目制培训的,申请补贴资金应向委托培训的人力社保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就业登记时已核实的无需提供)、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培训内容和教材、授课教师信息、全程授课视频资料等。培训机构在开展项目制培训前,应将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报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培训机构实现参培人员培训期间每日人脸识别或指纹识别打卡并提供打卡记录的,可不再提供全程授课视频资料,由培训机构归档备查。

申请上述培训补贴时,原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再提供,调整为人力社保部门内部核查;凭培训合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申领补贴的仍需提供复印件。上述申请材料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对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由申请者自主选择,下同)或个人信用账户;对企业和培训机构代为申请或直补培训机构的培训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企业和培训机构的银行账户。

(二)符合条件的人员、企业和培训机构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向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再提供,调整为人力社保部门内部核查;凭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申领补贴的仍需提供复印件。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对个人申请的补贴资金,按规定拨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对企业和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企业和培训机构的银行账户。

(三)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并根据资金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

1.招用含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在内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含小微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提供就业困难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就业登记时已核实的无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不再提供,调整为人力社保部门内部核查。

2.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出示居民身份证原件、提供申请补贴月度就业凭证等。其他证明材料不再提供,调整为人力社保部门内部核查。

3.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就业登记时已核实的无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不再提供,调整为人力社保部门内部核查。

上述申请材料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或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四)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应向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就业登记时已核实的无需提供),非全日制岗位、以及安置超龄贫困人员提供申请补贴月度工资流水等,其他证明材料不再提供,调整为人力社保部门内部核查。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

(五)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应向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提供以下材料:青年就业见习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复印件、就业见习协议书、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以及保险单的复印件等。参加就业见习人员名单不再提供。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

(六)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所在学校申请在校求职创业补贴,应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供毕业生在校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享受低保、身有残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特困救助供养)证明材料。申请材料经毕业生所在学校初审和公示,报市人力社保局会同相关市级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本人银行账户。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申请离校未就业求职创业补贴,应向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出示居民身份证原件,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未办理实名登记人员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残疾人家庭人员提供户口簿复印件等。其他证明材料不再提供,调整为人力社保部门内部核查。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七)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一次性创业补助,应向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提供个体经营者或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等。工商营业执照、符合扶持人群的佐证材料及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不再提供。上述申请材料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