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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府〔2010〕19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 深府规〔2017〕6号规定,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自动失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人才观,建立符合深圳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人才评价体系,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深发〔2010〕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是指高层次专业人才、高级人才和中初级人才三个层次,其中高层次专业人才又分为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和后备级人才(后三者统称为领军人才)。

  高层次专业人才及市属事业单位和经认定的重点企事业单位高级人才、中初级人才的认定及认定标准的编制、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才认定工作的综合管理,以及高层次专业人才的认定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属事业单位、经认定的重点企事业单位高级人才和中初级人才的认定工作。

第二章  认定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已在深工作、来深自主创业或已与在深单位达成工作意向的人员可申请认定为我市相应层次的人才。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人才须具备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三)高层次专业人才中杰出人才无年龄限制,国家级领军人才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其中高技能人才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地方级领军人才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其中高技能人才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后备级人才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认定标准编制与发布

  第七条  市政府根据本市产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制定人才认定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实行动态发布机制。

  第八条  人才认定标准的编制和发布程序如下: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研究编制人才认定标准。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召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专家等组织评估委员会,对人才认定标准进行评估、论证。

  (三)人才认定标准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实施。

  第九条  如有重大新增标准,可临时提请市政府审定后在《深圳市人才认定标准》中增加相关标准。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理高层次专业人才的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认定申请,并填写《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申请核准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其申请表中加具推荐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加具推荐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核准及公示。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符合认定条件的人选,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四)发证。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人选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为高层次专业人才人选并获颁证书。

  (五)入库。经认定的人选进入我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库。

  第十二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市属事业单位、经认定的重点企事业单位的高级人才和中初级人才的认定申请。人才申请、审核、核准及公示、发证等具体认定程序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执行。经认定的高级人才和中初级人才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纳入我市人才库管理系统。

第五章  任期与考核

  第十三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实行任期制,任期为5年,期满可再次申请认定。

  任期内,达到更高层次认定条件的,可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