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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第一工程公司、欢喜岭采油厂、锦州采油厂等单位缴纳地方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关于明确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第一工程公司、欢喜岭采油厂、锦州采油厂等单位缴纳地方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发〔1996〕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01-31



锦州、盘锦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第一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管道一公司)、欢喜岭采油厂、锦州采油厂等单位及其所属企业缴纳地方税的税地点问题,根据现行地方税法有关规定的省长现场办公会议精神,经请示省政府领导同意,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除运输业务外,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管道一公司、欢喜岭采油厂、锦州采油厂、钻井二公司等单位及其所属企业发生的营业税应税劳动,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二、关于房产税纳税地点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八条“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按房产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的规定。管理一公司、欢喜岭油厂、锦州采油厂,钻井公司等单位及其所属企业缴纳的房产税应向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三、关于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及《辽宁省城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