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关于明确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第一工程公司、欢喜岭采油厂、锦州采油厂等单位缴纳地方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发〔1996〕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01-31
锦州、盘锦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第一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管道一公司)、欢喜岭采油厂、锦州采油厂等单位及其所属企业缴纳地方税的税地点问题,根据现行地方税法有关规定的省长现场办公会议精神,经请示省政府领导同意,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
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
根据《
营业税暂行条例
》及《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除运输业务外,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管道一公司、欢喜岭采油厂、锦州采油厂、钻井二公司等单位及其所属企业发生的
营业税应税劳动,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营业税。
二、关于
房产税纳税地点问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及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第八条“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按房产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房产税”的规定。管理一公司、欢喜岭油厂、锦州采油厂,钻井公司等单位及其所属企业缴纳的
房产税应向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三、关于
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问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及《
辽宁省城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