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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 渝府发 [2000] 48号、《 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 渝劳办发〔2000〕261号执行过程中,我局陆续接到一些企业和职工反映的情况。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我局制订了《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二OO一年一月九日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解答

一、行业统筹在渝参保企业职工失业后,基本养老保险应在什么地方续保﹖

答:按渝劳社办发〔2000〕1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应在其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续保。

二、《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中第九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本办法执行”应如何理解﹖

答:凡经同级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并已经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按《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尚未实行市级统筹的区县(自治县、市)原纳入统筹项目支付的死亡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应如何处理﹖

答:尚未实行市级统筹的区县(自治县、市),2000年6月30日前原已纳入统筹支付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仍按原标准继续支付;2000年7月1日后发生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改由企业支付。

四、国有企业兼并乡镇企业后,原乡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国有企业兼并乡镇企业后,原乡镇企业职工应从兼并之月起参加养老保险。其原在乡镇企业的工作时间,可按渝劳社办发〔2000〕14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办理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并在实施兼并时一次性完清补缴;对不能一次性完清补缴的,企业应制定具体的补缴计划(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按补缴计划执行,逾期未缴的欠费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补缴比例按该国有企业及职工个人对应年度的缴费比例确定,补缴基数按兼并时所确定的职工工资收入确定,并按规定补缴个人帐户利息。凡未按此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为缴费年限。因组织安排或从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调到乡镇企业工作的职工,应按此规定办理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到乡镇企业工作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为缴费年限。

五、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起始时间为1993年3月。1993年以后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否从1993年3月起补缴﹖

答:根据按渝府发 [2000] 48号文件和渝劳办发〔2000〕261号文件精神,凡1993年3月以后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从其首次办理工商登记的时间开始缴费。

六、2000年新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补缴了1995年12月31日前的养老保险费,是否按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对待﹖

答:按渝府发 [2000] 48号文件和渝劳办发〔2000〕261号文件精神,此类人员涉及养老保险的条件和养老金的计算,可视同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对待。

七、企业使用的农民工,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