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时尚创意(含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穗文广新规字〔2018〕2号
USHUI.NET®提示:官网标注失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广州动漫游戏产业发展,经报市法制办同意,现将《广州市时尚创意(含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反映。
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广州市财政局
2018年5月30日
广州市时尚创意(含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动漫游戏产业发展的意见
》 (
穗府办规〔2016〕15号
)中“市本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动漫游戏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科学开展动漫游戏产业扶持工作”的要求,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广州动漫游戏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时尚创意(含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分配和管理实行集体研究、专家评审、项目公示、绩效评价等工作机制。专项资金以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运作为原则,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
第二章 部门职责与分工
第三条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新局)依据本办法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具体工作,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负责信息公开和绩效自评。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及相关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本办法和申报指南要求进行申报,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审计、财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州注册并纳税满一年,从事原创动漫游戏作品创作、动漫游戏产品研发销售以及动漫游戏平台建设、动漫游戏人才教育培训、动漫演艺展播活动、动漫游戏产业研究的企事业单位和机构。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动漫游戏企业是指在广州登记注册从事漫画、动画或网络游戏研发制作和运营服务的企业。其中,从事电视动画(含手机动画、网络电视动画)制作企业应持有《广播电视节目经营许可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动漫游戏产品是指规定年度内首次创作、制作、出版、播出、播映或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运营的漫画、动画、网络游戏产品。
第九条 专项资金应当用于动漫游戏创作、制作、营销等业务开支,不得用于发放员工奖金等福利性开支。获上一年度资金扶持企业,应当在本年度申请时递交上年度所获资金使用情况、扶持项目执行情况及企业业务发展情况报告。
第十条 政府财政投资项目不属于本办法扶持范围。已获得本市市级财政同类扶持或补贴的项目原则上不再从本专项资金中获得扶持。
第四章 扶持内容
第十一条 设立中国广州动漫品牌特别扶持项目:
(一)对“中国国际漫画节”每年给予300万元特别扶持。
(二)对“中国动漫金龙奖”每年给予100万元特别扶持。
(三)设立动画影视特别扶持项目(含“五个一工程”创作扶持)2个,经评审,分别给予200万元特别扶持。
第十二条 对原创动漫游戏类项目给予以下扶持:
(一)原创漫画作品:本类别扶持项目数量为15个。在广州出版发行且年度累计印数2万册以上(含2万册)的单本漫画作品、年度累计印数10万册以上(含10万册)的连载漫画作品,发行量在20万份以上(含20万份)且漫画内容占期刊页数或占报纸版面达到60%以上的刊物,每个出版单位给予15万元扶持。
(二)原创动画电视:本类别扶持项目数量为15个。在中央电视台或副省级以上电视台黄金时段(17:00至21:00)播出,扶持金额按照动画片播出时长计算。其中,短篇动画作品(播出总时长500分钟以下)在中央电视台或副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分别予以30万元或20万元补贴;中篇动画作品(播出总时长500至1000分钟)在中央电视台或副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分别予以40万元或30万元补贴;长篇动画作品(1000分钟以上)在中央电视台或副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分别予以50万元或40万元补贴。在中央电视台非黄金时段播出,按照最高不超过黄金时段播出补贴标准的一半予以补贴。同一动画作品在中央电视台或副省级以上电视台均有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扶持。
(三)原创新媒体动漫:本类别扶持项目数量为10个。对网络媒体、手机媒体年度点击量经公证达到1亿次以上(含1亿次)的动漫作品给予10万元扶持。
(四)原创动画电影:本类别扶持项目数量为3个。动画影视特别扶持项目外,在全国院线放映,经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国家广电总局电影电子政务平台统计的票房收入在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作品,给予50万元奖励扶持;票房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作品,给予100万元奖励扶持。
(五)原创动漫舞台剧:本类别扶持项目数量为5个。本市动漫企业创作的或具有完整版权的,剧目演出时间达到45分钟以上(含45分钟),在市内公开影剧院进行公众演出2场以上(含2场)或全国公开影剧院进行公众巡演40场以上(含40场),视其创作投入给予补贴。其中,每个剧目创作投入50万元以下的,给予5万元补贴;每个剧目创作投入50万元以上(含50万)的,给予10万元补贴。
(六)原创游戏产品:本类别扶持项目数量为5个。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合法取得国内原创动漫、影视、文学作品版权进行研发,已投入市场运营且年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网络游戏产品,给予20万元扶持。优先支持益智类、具有公益性、科普性的原创动漫游戏作品。
第十三条 对产品和服务出口类项目予以扶持,扶持项目数量为5个。经核定年度境外销售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动画、漫画企业,给予20万元补贴。经核定年度境外销售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游戏企业,给予20万元补贴。根据参与申报动漫游戏企业的年度境外销售总额高低确定补贴。
第十四条 扶持品牌授权类项目,扶持项目数量为15个,具体给予以下扶持:
(一)对品牌(授权)经营企业与本市动漫企业合作、并且其年度授权产品销售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对授权方和被授权方分别给予25万元奖励。
(二)对品牌(授权)经营企业、机构作为第三方开展授权或代理中介合作,其年度授权或代理产品销售收入总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对获奖作品予以奖励,奖励项目数量为20个。资金管理方将根据现有奖项的权威性,建立奖项库,并根据现实条件进行动态调整。对获得奖项库中的国际、国家级或省、市动漫作品综合奖(含单项奖)的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同一作品不重复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对参展办展类项目予以扶持,扶持项目数量为25个,具体给予以下扶持:
(一)参展扶持:对参加中国国际漫画节动漫游戏展的市内动漫游戏企业和机构实际产生的展位费给予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参加广州市外由国家及国家有关部门主办的动漫游戏专业节展的动漫游戏企业和机构实际产生的展位费给予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参加国外(境外)主办的动漫游戏专业节展的动漫游戏企业和机构实际产生的展位费给予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办展扶持:对经市文广新局报省文化厅备案的企业或机构在本市举办的动漫游戏专业展,给予其总场租费用10%的补贴。年度内多次办展的,补贴不超过两次。
第十七条 对创作早期类项目予以扶持,扶持项目数量为20个。对于创作早期的原创漫画图书、多媒体动漫作品、报刊连载漫画作品、动漫影视剧、游戏项目,经市文广新局组织专家答辩评审,对通过评审的创作早期原创漫画图书、多媒体动漫作品、报刊连载漫画作品项目,给予5万元补贴;通过答辩评审的创作早期动漫影视剧项目,给予20万元补贴;通过答辩评审的创作早期游戏项目,给予10万元补贴。
第十八条 对动漫游戏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予以扶持,扶持项目数量为6个,具体给予以下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