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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府〔2015〕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 深府规〔2017〕6号规定,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自动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 深府规〔2020〕7号规定,自2020年6月11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 粤府〔2014〕37号)转发,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参保范围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区(含新区,以下简称区)自愿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年满16周岁(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

  (三)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

  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市外户籍居民迁入深圳、迁入前其户籍所在地已经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已在市外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不参加深圳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个人缴费

  参保人每年按规定缴费一次。缴费时间为每年1月。当年1月以后首次参保的,当年应缴费于次年1月缴纳。

  三、政府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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