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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4〕7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现就贯彻执行《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 渝府发〔2004〕29号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各类人员,包括固定制职工、合同制职工、农民工以及其他各种临时性工作人员,但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