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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国企出清重组“僵尸企业”促进国资结构优化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国企出清重组“僵尸企业”促进国资结构优化的指导意见
粤府〔2016〕2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推动全省国有“僵尸企业”出清重组,促进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优化,加快国有企业转型升级,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动国有企业改革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紧密结合,鼓励国有资本主动与社会资本合作对接,坚持市场运作、开门处置、立足盘活、减少流失,把握好安置职工和处置债务两个关键节点,用2-3年时间打好全省国有“僵尸企业”出清重组攻坚战,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的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三个结合”,统筹兼顾。出清重组“僵尸企业”要坚持与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相结合,与化解历史问题、减轻企业负担相结合,与聚焦主业、加快转型升级相结合,增强企业活力,提升国有经济竞争力。
  ——坚持“四个精准”,突出针对性。精准识别,科学确定国有“僵尸企业”标准,摸清国有“僵尸企业”底数;精准分类,根据企业特点和问题性质合理分类,突出政策措施针对性;精准发力,把握资产重组、人员安置、债务化解等关键点,形成政策和工作合力;精准处置,因企制宜,分类分批推进处置工作。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深化国企改革,建立健全优胜劣汰的市场化退出机制;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形成政府部署、出资人推动、企业负主体责任的工作格局。
  ——坚持总体部署,分级推进。省政府对全省国企出清重组“僵尸企业”进行统一部署,负责省属国企“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本地国企“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和国资结构优化,健全上下联动、整体推进、协同发力的工作机制。
  ——坚持企业主体,落实责任。国有企业是出清重组“僵尸企业”的责任主体,要强化责任担当,明确任务目标,细化工作措施。围绕企业主业及发展规划,发挥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积极性,促进国有企业间重组及国有资本与社会资本重组。
  ——坚持规范有序,确保稳定。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公开规范操作,切实维护国有股东、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职工权益不受损。引导被处置企业正确对待改革,制定相应的预防预警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防范风险,确保社会和企业稳定。
  (三)总体目标。
  按照精准识别、精准分类的要求,以及全省国企的实际情况,将国有“僵尸企业”分为关停企业和特困企业。关停企业,即已完全处于关闭或停业状态、职工已安置或仍有部分留守人员、营业执照被吊销的企业,以及“三无”企业(无人员、无资产、无场地);特困企业,即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85%且连续亏损3年以上,主要靠政府补贴或银行续贷等方式维持生产经营,连续三年欠薪、欠税、欠息、欠费,生产经营困难造成停产半年以上或半停产1年以上。按照上述条件统计,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全省国有关停企业2333户,占企业总户数的19.75%,其中,能提供资产负债情况的企业469户,涉及资产101.47亿元、负债127.58亿元,在职员工2643人、退休人员13108人;特困企业1052户,占企业总户数的8.91%,在职员工64159人,退休人员44747人,亏损总额60.11亿元。两类合计国有“僵尸企业”共3385户。
  出清重组“僵尸企业”目标如下:

  ——到2016年底,全省国有关停企业基本出清,历史遗留问题得到根本性解决,有价值资产得到有效盘活。实现300户以上特困企业脱困,亏损总额较2015年减少30%以上。
  ——到2017年底,实现600户以上特困企业脱困,亏损总额较2015年减少60%以上。企业资产负债率同比明显下降,全省国企整体资产质量进一步改善,效益水平进一步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全省国有特困企业总体上基本脱困。
  ——到2018年底,全省国有资本结构不断优化,国有资本65%以上集中到基础性、公共性、平台性、资源性、引领性等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未来可能形成主导产业的行业,国有资本配置效率显著提升。
  二、分类处置“僵尸企业”
  按照精准发力、精准处置的要求,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和省属国企要全面摸清关停企业和特困企业家底,建立台账、建档入库,列明企业的资产负债、拖欠税费、涉诉、职工安置人数及费用、产权瑕疵及或有风险等情况,并逐年滚动排查,实施动态管理。省国资委牵头会同各地市和省属国企建立健全“僵尸企业”数据库。各地市和省属国企制定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对号入座、分类施策,采取“两个一批”加快关停企业出清,“四个一批”加快特困企业重组。
  (一)关停企业。
  ——兼并重组一批。对仍存在有价值资产的关停企业,实施兼并重组,以产权转让、资产置换等多种方式盘活有效资产。
  ——关闭破产一批。对资不抵债、没有任何有价值资产的关停企业,在评估风险和成本的基础上,履行相关程序和手续后实施关闭破产。
  (二)特困企业。
  ——兼并重组盘活一批。对有品牌、有市场,但规模小、负担重的企业,通过增资减债、同类同质企业兼并重组、产权多元化改革等方式,提升资金实力、经营规模、边际效益和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增强企业竞争力。
  ——资本运营做实一批。具有产业价值或前景的企业,以推动优质资产或主营业务整体上市为契机,围绕上市主体的资产、市场方向和发展规划,直接纳入上市资产范围;暂不具备吸纳上市条件的,委托具备相关产业背景和能力的国有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待条件成熟择机注入上市公司。
  ——创新发展提升一批。支持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品牌价值和市场前景但因多种原因暂时陷入困难的企业,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引入战略投资者和实施员工持股,激发企业活力;鼓励企业实施创新驱动,推动技术创新、业态创新、模式创新和管理创新,培育新业务、开拓新市场,加快转型升级。
  ——关闭破产退出一批。对产品没有市场或处于产业链低端,缺乏竞争力、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差、长期亏损的企业,以市场机制为主、政策支持为辅,通过产权转让、清算注销等方式,实施关闭破产退出,成熟一个,退出一个。
  三、依托各类平台加快处置“僵尸企业”
  充分发挥各类平台的市场化、专业化优势,集聚资源,发掘价值,提高处置效率和效益。省属国企和具备条件的地市,可采取委托集中处置管理模式,构建或指定专业处置平台处置关停企业;鼓励国有资本运营平台设立基金推动特困企业重组。
  (一)搭建与社会资本对接平台。举办国有资本与社会资本对接活动,吸引社会资本通过股权收购、增资扩股、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依法依规参与特困企业及仍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关停企业改制重组。支持国有企业依法依规处置非经营性资产和不良资产,优化资产结构,为引入社会资本创造条件,有序有效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互利共赢。
  (二)发挥基金平台引导作用。省属国企和具备条件的地市,可利用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平台,充分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募集社会资本,发掘特困企业资产价值,统筹整合资源,以市场化方式加快出清关停企业和重组特困企业。
  (三)发挥产权交易平台专业优势。充分借助现有产权交易平台,规范交易行为,以市场公允价格处置企业资产,最大限度提升国有资产处置效益,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各类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省属国企和具备条件的地市,可借助股权托管中心集中托管关停企业以及特困企业,厘清或有风险,集中管理,集中出清,提高处置效率和效益。
  四、完善配套政策

  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已出台的支持国有企业处置“僵尸企业”的各项政策。各级经信、财政、人社、国土、国资、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结合部门职责,研究制定划拨土地处置、财税支持、不良资产处置、失业人员再就业和生活保障、商事变更等相关配套政策,加强政策指导。
  (一)妥善安置职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出清重组“僵尸企业”中安置职工、退休人员的政策指引。各地市和省属企业要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明确国有“僵尸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安置途径、经费来源和促进再就业措施等。支持通过企业内部分流、转岗就业创业、公益性岗位帮扶等多渠道安置职工。被兼并重组的“僵尸企业”,由该企业出资人或并购整合后的新企业负责职工安置。依法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加强社会保障衔接,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将处置“僵尸企业”下岗职工优先纳入就业创业扶持范围,为其提供个性化的就业指导、职业培训、创业项目咨询和跟踪服务。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资助等政策,支持以自主创业带动就业。
  (二)有效处理债务。省金融办会同广东银监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出清重组“僵尸企业”中债务处置实施方案。对出清的“僵尸企业”依法组织清算,其中资不抵债并具备破产条件的,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妥善解决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