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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人社发〔2013〕6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7号规定,将按程序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部令第13号)、《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 国发〔2005〕3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下同)少报、瞒报、漏报职工人数或职工缴费基数的,由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