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的系列配套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的系列配套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办发〔2004〕1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15〕35号规定,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其有效期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23〕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渝委发〔2003〕21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切实将我市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市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牵头制定了贯彻落实《决定》的5个配套管理办法和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二日


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加强对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重庆市政府为促进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中小企业的确认,以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为依据进行确认。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来源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组成:

(一)国务院有关部委下达的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补助资金;

(二)市财政安排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三)捐赠资金;

(四)其他资金。

捐赠资金,指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用于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资产或财产权益)。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二)支持创业培训和政务代理等创业服务;

(三)支持技术创新;

(四)鼓励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

(五)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人员培训、信息咨询;

(六)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七)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八)支持项目评审;

(九)其他事项。

第七条  列入重点发展规划和属于科技进步、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出口创汇等方面的项目,优先给予安排。

第八条  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可采取无偿拨款、贴息、投入资本金等方式使用专项资金。

(一)无偿拨款。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培训和政务代理等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人员培训、信息化建设、管理咨询等工作,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二)贴息。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小额贷款的贴息,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实施清洁生产、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等技术进步项目贷款的贴息等。

(三)投入资本金。主要用于支持组建中小企业投资(担保)公司,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开发新产品等。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证券交易、期货交易、房地产投资等,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更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需报送的主要材料:

(一)企业关于申请专项资金的报告;

(二)企业拟实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的审批许可文件;

(四)企业的营业执照及章程;

(五)企业代码;

(六)企业经审计后的年度财务报表;

(七)银行贷款合同。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

(一)区县(自治县、市)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当地中小企业局、财政局,中小企业局、财政局初审后,再联合报市中小企业局,并抄送市财政局。

(二)市级企业直接向市中小企业局申报,并抄送市财政局。

(三)市中小企业局对申报项目进行整理汇总,并提出初步意见,送市财政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确定:

(一)需要综合评审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组织人员评审。

(二)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联合行文,明确扶持项目、资金安排数额、资金使用方式。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企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中小企业局负责受理社会各界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情况反映,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将追回已拨付的款项,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专项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民营经济发展综合考核办法



根据《决定》精神,为了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特制定重庆市民营经济发展综合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民营经济发展指导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考核指标及计分办法

(一)民营经济十强区县(自治县、市)考核

主要考核民营经济增加值、入库税金额、从业人员数、工资总额和固定资产投资等项经济指标,采用按总量排序和增长幅度差(减)分、超(加)分的方式计分,综合评选“重庆市民营经济十强区县”。具体计分评选办法为:

1.民营经济增加值按总量排序,第一名计20分,其余按比例计分。增加值比上年增长20%得20分,每超(差)一个百分点加(减)2分。

2.民营经济入库税金按总量排序,第一名计30分,其余按比例计分。入库税金比上年增长15%得30分,每超(差)一个百分点加(减)2分。

3.民营经济从业人员按总量排序,第一名计20分,其余按比例计分。从业人员比上年增长5%得20分,每超(差)一个百分点加(减)2分。

4.民营经济工资总额按总量排序,第一名计15分,其余按比例计分。工资总额比上年增长15%得15分,每超(差)一个百分点加(减)1分。

5.民营经济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按总量排序,第一名计15分,其余按比例计分。投资总额比上年增长20%得15分,每超(差)一个百分点加(减)1分。

6.附加分。为提高民营经济发展水平,特设附加分。

(1)当年无亏损、营业收入上500万元的工业企业每个加0.5分;上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工业、建筑业及其他企业每个加2分、4分、6分。

(2)当年无亏损、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每个加2分。

(3)当年在重庆海关自营出口1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分别加1分、2分、3分。

(4)获得“重庆市民营企业50强”的企业,每个加6分。

(5)当年获得科技成果奖、优秀新产品奖、名牌产品称号的,按国家级和部市级每个加6分、2分。

(6)当年被市局级以上确认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每个加2分。

(7)有员工50名以上、当年发展了新党员的企业,每个企业加1分;有员工100名以上、当年建立了党组织的企业,每个加1分;当年企业党建工作获中央及市级表彰的,每个企业加3分、1分。

以上(1)至(4)项加分项目中,如一个企业同时获得两项以上加分的,只计最高分,不重复计分。

根据区县(自治县、市)民营经济评价考核结果依次确定排名,取前10名区县(自治县、市)予以奖励。

(二)区县民营经济发展奖考核

为了鼓励欠发达区县(自治县、市)加快民营经济发展,设立“区县民营经济发展奖”。对民营经济发展速度高,经济效益提高快,社会贡献大的区县(自治县、市)给予表彰奖励。

1.考核指标。主要考核民营经济增加值、入库税金额、从业人员数、工资总额、固定资产投资额。

2.考核评选办法。对除民营经济十强区县外的30个区县(自治县、市),按其民营经济增加值、入库税金额、从业人员数、工资总额、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增长幅度,确定排位名次,并以排位名次分别乘以各项指标的权数后的得分之和为总得分(各项指标的权数分别为20、30、20、15、15)。按总分高低取前5名予以奖励。

三、考核资料的申报、审核

各区县(自治县、市)民营经济工作部门和统计部门要严格按照财务统计制度,真实、准确、完整汇总各项资料,并审核盖章认定(入库税金须经税务部门的审核认定;企业党建工作需经组织部门审核认定)。所有申报资料均于次年2月15日前报送市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中小企业局内)考核计分后,报市政府审定并予以奖励。

四、奖励办法

(一)市政府每年对区县(自治县、市)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对评选出的民营经济十强区县(自治县、市),由市政府授予“重庆市民营经济十强区县”称号,颁发荣誉牌匾和奖金,奖励十强区县第一名10万元、第二名8万元、第三名6万元、第四至十名各5万元。

对评选出的获民营经济发展奖的区县(自治县、市),由市政府授予“区县民营经济发展奖”称号,颁发荣誉牌匾和奖金,各奖励奖金3万元。

(二)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拨付。获奖区县(自治县、市)民营经济发展指导部门的其他个人奖金,按不超过单位责任人奖金额度的60%计发,资金自筹。

五、本办法从2003年起执行。





重庆市民营企业五十强评选办法



为了促进民营经济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上效益,特制定全市民营企业五十强评选办法。

一、参评企业范围

非公有制经济中除外资、港、澳、台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外的各类企业。

二、参评企业条件

参评企业应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经济效益较好、发展能力较强,诚信守法,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工业企业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建筑及其他企业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企业固定资产净值500万元以上;年利税总额300万元以上,当年无亏损,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无重大污染事故。

三、评价指标体系及计算方法

考核指标体系采用权数的形式对企业进行计分,计算方法如下:

(一)营业收入(标准值为5000万元,权数为20);

(二)固定资产净值(标准值为1000万元,权数为10);

(三)年平均职工人数(标准值为300人,权数为15);

(四)利润总额(标准值为300万元,权数为10);

(五)上交税金(标准值为200万元,权数为20);

(六)全员劳动生产率(按增加值计算,标准值为40000元/人,权数为10);

(七)发展指标: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上交税金分别比上年的增长幅度(标准值分别为5%,权数分别为5)。

具体计算方法为:

企业得分=∑(某项指标报告期末数值/该项指标标准值×该项指标权数)

附加分: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每项加5分,获得市级名牌产品称号每项加3分;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称号每项加5分,获得市著名商标称号每项加3分,既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称号,又获得市著名商标称号取其高项加分。

用权数法对各企业进行综合计算得分,加上附加分即为企业总得分,按总分高低进行排序,取前五十名为重庆市民营企业五十强。

四、评选实施程序

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将五十强民营企业申报表、荣誉称号证书复印件,一并报区县(自治县、市)民营经济工作部门,区县(自治县、市)民营经济工作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次年2月5日前报市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中小企业局内)审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