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政策的通知
深府〔2013〕6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 深府规〔2017〕6号)规定,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自动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 深府规〔2022〕6号)规定, 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促进就业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
国发〔2008〕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08〕55号)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失业登记有效期内、已求职3个月但仍未找到工作的本市户籍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女年满40周岁(含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
(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
(三)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四)供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
(五)夫妻双方均失业且年龄都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
零就业家庭成员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政策,但其年龄低于35周岁(不含35周岁)的,享受政策期限不超过1年。
二、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补贴及奖励
对按规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调整为我市社会保险最低缴交标准的100%,给予的奖励仍为每人每月200元。对用人单位按规定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的岗位补贴仍为每人每月850元。
三、关于政府委托临时性工作补贴
政府委托临时性工作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2000元,社会保险费缴交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单位缴交部分由财政补贴,个人缴交部分仍由其本人负担。
四、关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
对在规定的就业形式范围内实现灵活就业、劳动时间累计达到规定时限、并按规定在个人缴费窗口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取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调整为我市社会保险最低缴交标准的2/3。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委另行制定。
本通知实施前正在享受灵活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继续按原政策享受补贴待遇至期满。
五、关于临近退休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停止受理临近退休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本通知实施前正在享受临近退休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继续按原政策享受补贴待遇至期满。
六、关于就业援助政策期限
就业困难人员已按照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