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府办〔201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 深府办规〔202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9日
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对创新型产业的支持力度,形成支持创新型产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构建梯次型现代产业体系,促进“深圳质量”建设,加快建成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
深府〔2011〕165号)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努力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深发〔2012〕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型产业用房,是指为满足创新型企业发展的空间需求,由政府主导并按政策出租或出售的政策性产业用房。
第三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区联动、企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由市领导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科技创新委、财政委、规划国土委、交通运输委、文体旅游局、国资委、住房建设局、金融办和前海管理局、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等单位为成员的市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协调、解决创新型产业用房相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创新型产业用房工作落实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市产业主管部门、各区政府作为管理主体,负责管辖区域内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筹集建设、运营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前海管理局参照各区政府执行。
第二章 筹建方式
第五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通过以下方式筹建:
(一)由政府或承担政府投融资任务的综合性平台企业(以下简称平台企业)投资建设、回购或统租;
(二)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建成后按一定比例移交给政府;
(三)在城市更新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
(四)其它符合政策规定的筹建方式。
第六条 市政府及市产业主管部门建设、回购、统租创新型产业用房资金来源为市财政;各区政府及区产业主管部门建设、回购、统租创新型产业用房资金来源为区财政;平台企业建设、回购、统租创新型产业用房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后期可考虑通过设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产业投资基金解决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或回购资金来源。
第七条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的以及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实行监管协议书制度。管理主体应当制订监管协议书,监管协议书应明确项目设计要求、建设标准、产权限制、建设工期、可用于租售的建筑面积比例、无偿且无条件移交给政府的建筑面积或由政府回购的建筑面积及价格、交付方式、交付时间、企业支配用房的租售价格、违约责任等内容。
竞买人(竞标人)递交书面竞买、投标申请或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单位确认文件申请时,须一并提交建设和管理承诺书,确保按照监管协议书相关要求组织开发建设。土地竞得者或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单位应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与管理主体签订监管协议书。
第八条 在城市更新中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比例,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根据市住房建设部门发布的建安工程造价指数核算建安工程参考价,建安工程造价指数取竣工验收前12个月造价指数平均值。政府回购价格按经核算的建安工程参考价的1.1倍执行,并报请审计机构审计确认。
第十条 政府回购创新型产业用房面积原则上不计入项目可售面积,不占用项目可分割转让比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一条 市财政在高新区内投资建设、回购、统租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由市科技创新委作为管理主体;市财政在保税区域内投资建设、回购、统租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由市经贸信息委作为管理主体;市财政在其它区域内投资建设、回购、统租的创新型产业用房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报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管理主体。管理主体可指定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日常运营管理。
区财政在管辖区域内投资建设、回购、统租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由各区政府作为管理主体,可指定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日常运营管理。
平台企业建设、回购、统租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由对应的市产业主管部门或区政府作为管理主体,委托、指导和监督平台企业进行日常运营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创客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 (
深府〔2015〕46号
),市、区财政投资建设的创新型产业用房优先用于创客空间的建设发展。
第十三条 财政投资建设或回购以及平台企业回购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原则上只能用于出租,如确有出售必要,市财政投资建设或回购以及市平台企业回购的需报请领导小组审定;区财政投资建设或回购以及区平台企业回购的需报请区政府审定。
平台企业建设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坚持以租为主、租售并举的配置原则,出租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第十四条 市产业主管部门及各区政府结合产业发展及产业用房实际情况,在本办法的指导下拟定实施细则,明确管辖区域内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日常运营管理机构、准入门槛、申报受理流程、审核程序、调剂退出机制和租金指导价格等,租金价格原则上应为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市场评估价格的30%—70%,重点企业确有必要超出此范围的,需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细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按规定颁布实施。
第十五条 市产业主管部门及各区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探索以租金入股等方式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
第十六条 入驻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企业,应符合下列产业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