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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买卖收取的交易手续费应按全额计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买卖收取的交易手续费应按全额计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粤地税发〔1997〕74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7-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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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粤地税发〔2007〕186号规定,证券公司为股民买卖股票收取的交易手续费,应按全额计征营业税。对转给证券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坐扣的手续费)不得从证券公司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废止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本文中“证券公司为股民买卖股票收取的交易手续费,应按全额计征营业税。对转给证券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坐扣的手续费)不得从证券公司计税营业额中扣除”的规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