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明电〔1994〕035号 1994-02-14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根据《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试行以来的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据了解,目前仍有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尚未将新的纳税人登记号发给纳税人,这些地区的
增值税纳税人在开具或索取专用发票时仍需使用旧的纳税人登记号。鉴于这一实际情况,在今年4月1日以前,这些地区的
增值税纳税人在开具或索取专用发票时仍可使用旧的纳税人登记号,此种专用发票可以作为扣税凭证。有关地区的税务机关应至迟在今年4月1日以前将新的纳税人登记号发给纳税人。今年4月1日以后,凡开具专用发票均须在“销货单位”和“购货单位”的“纳税人登记号”栏填写新的纳税人登记号;否则,该项专用发票不得作为扣税人凭证。
二、根据实际情况,专用发票的“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和购销双方的电话号码可以不填写。
三、鉴于供电部门和自来水公司已具备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的条件,其销售电力或自来水可以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专用发票和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但销售给消费者的仍须开具普通发票。
尚未取得机外专用发票的供电部门或自来水公司,暂时可以普通发票代替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购进电力或自来水所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凭证。该项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进项税额=购进电力或自来水购进金额/(1+电力或自来水的税率)×电力或自来水税率
各地税务机关应在今年5月1日以前将机外专用发票供应给电力部门和自来水公司。从今年5月1日起,供电部门销售电力、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除销售给消费者的以外,均须开具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