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的通知 【全文废止】
财税〔2006〕10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接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来函,由于海洋石油企业的发展变化,要求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 ( 财税〔2003〕46号)中开列的“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进行变更调整。为此,特对财税〔2003〕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