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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调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调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4]77号 2004-5-19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鲁国税发[2007]13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确保我省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顺利运行和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均衡生产企业免抵调库进度,规范免抵调库程序,按照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山东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调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五月十九日
山东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调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我省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顺利运行和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均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调库进度,规范免抵调库程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作好2004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调库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8号)、《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司、计统司关于认真贯彻国税发明电[2004]8号文件的通知》(进便函[2004]1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对生产企业2004年1月1日(以出口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以后自营出口的货物,可依据总局下发的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口岸电子执法系统003数据),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数据和期末留抵税额计算免抵税额,据以办理调库。
生产企业委托代理出口货物以口岸电子执法系统003数据计算免抵税额的办法另行下达。
第三条 依据口岸电子执法系统003数据计算免抵调库税额,按如下公式确定:
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出口额×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进料加工货物出口额×计划分配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计算后的免抵退税额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中的较小者
免抵退税出口额按照总局下发的口岸电子执法系统003数据确定。对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额不大或者不影响当地税收收入,可不参与以003数据计算免抵调库税额。
第四条 各市局信息中心应于每月15日前从CTAIS数据信息中将出口企业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如实提供给本级出口退税管理部门用于计算免抵调库税额。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应按照第三条所列公式逐户计算免抵税额,并填写《口岸电子执法系统003数据免抵调库计算明细表》(见附表一),由经办人员和分管局领导审批签字后,据以办理调库手续。
第五条 主管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应按照审批数额在国家下达的免抵调库计划内开具《出口货物免抵调库审批通知单》,于每月23日前将本地区上月免抵税额通知办理调库手续的县市区征税机关,由其通知国库办理调库手续。调库的具体方法是:按免抵税额和中央与地方75:25的负担比例,分别同时调增中央和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科目010151 项“免抵调增增值税”、010302项“免抵调减增值税”两个科目的数额。各地须在每月25日前办理完毕上月免抵税额的调库手续。
第六条 县市区征税机关应在接到免抵调库通知的当日或次日(逢节假日顺延),据以开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调库通知单》,并附免抵调库通知原件,送本地国库办理调库手续。县市区征税机关应在收到国库回执后,要及时将已调库情况整理成清单上报市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
第七条 各地当月实际办理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调库税额,应小于或等于本地区生产企业上月出口货物发生的免抵税额,不得随意调库,更不允许出现办理免抵调库税额大于上月出口货物发生免抵税额的现象。如果各地当月按照单证齐全审批的免抵税额大于当月按003数据计算的免抵税额,可就当月单证齐全审批的免抵税额办理免抵调库。
第八条 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