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山东省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强化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退(免)税管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对原《山东省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退(免)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以下简称视同自产产品)的退(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国税发[200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0]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收回同类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8〕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视同自产产品的范围包括:
(一)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的产品;
(二)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凡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的,或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三)集团公司(或总厂)收购经市级主管出口退税部门认定为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
(四)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并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加工协议的产品。
(五)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的产品与正式投产后自产产品属于同类产品,收回后出口,并且是首次出口的,且同时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第四条规定的除第(二)款以外其他条件的产品。
第三条视同自产产品的日常管理由税收管理员负责。基层税收管理部门每年应组织对所辖出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实地核查,填写《出口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表》(附件一),作为出口企业的管理档案,并将《出口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