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颁发《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颁发《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0)财农税字第56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1990-08-01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2006年3月30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4号)规定,全文废止
(通知略)
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严格执行减免政策,从严控制减免范围,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耕地占用税减免实行申报制度。纳税人在申请用地的同时,必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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