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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国家税务局转发《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转发《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国税发〔2009〕18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修订

各分、区、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云国税发﹝2009﹞6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凭合同或协议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时,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关于下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税务登记代码编码规则的通知》(际便函〔2009〕10号)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征管处联系。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保证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并及时向市局流转税处报告。
三、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50号对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作出了相关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四、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职责
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所管辖企业及辖区内的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涉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