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广告等行业专用发票领购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10.18 津地税征〔2004〕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年1月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的通知
》 ( 津地税征〔2007〕26号
)规定,第四条废止。
各地税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4]73号
)的要求,现对我市部分行业发票的领购手续进行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广告业专用发票
市局《关于实行广告业专用发票问题的补充通知》(税征[1990]34号)第二条规定,“凡需购领(广告业专用发票)的,要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