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出口应税消费品有关消费税会计处理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财会四字[1994]4号
颁布时间:1994-03-02 发文单位:财政部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会计准则制度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会[2015]3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关于出口货物退税的具体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免征办法有直接免税和先征后退两种。
对于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税消费品,可以直接免税,出口后如发生退关或退货,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缴纳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