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发票监制章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公平竞争审查文件目录的通知(截至2021年6月30日)》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年7月27日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
税总发〔2018〕68号)等文件精神,为确保我市税务机构改革后普通发票管理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现就我市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后有关事项具体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原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停止使用。
二、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后,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名称更改为宁波通用机打发票,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名称更改为宁波通用定额发票。名称更改后的发票规格、联次、适用范围等与原发票一致。
三、原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印模
2.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的发票票种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18年7月27日
附件2
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发票监制章的发票票种
一、统一印制的发票
1.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五联241mm×177.8mm)。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六联241mm×177.8mm)。
3.宁波通用机打发票(四联210mm×297mm)。
4.宁波通用机打发票(
请登录 查看或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