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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企业实行增值税汇总核算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企业实行增值税汇总核算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2014-7-14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15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结合我省电信企业实际,为支持企业发展,经研究决定,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下称总机构)及其所属电信企业(下称分支机构)发生除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实行增值税汇总核算方式申报纳税增值税,分支机构按月预征、总机构按季清算。现公告如下:
一、汇总核算范围
本公告所称除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增值应税行为,以下所称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均指《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所发生的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总机构汇总本部及各分支机构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二、预征率和清算税额的确定
(一)预征率
预征率由省国税局确定,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调整及汇总核算企业税款缴纳情况进行调整。
预征率暂定为0。
(二)预缴税额
预缴税额=销售额×预征率
(三)清算税额
季度应纳税额=季度销项税额-季度进项税额+季度进项税额转出额-上期留抵税额
应补缴税额=季度应纳税额-季度预缴税额
应补缴税额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