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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关税〔2011〕7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64号规定,自2016年11月24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二)( 财政部令第83号规定,全文废止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

经国务院批准,“十二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为加强管理,特制定《“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


经国务院批准,“十二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为加强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种子种源进口免税政策目标

种子种源进口免税政策旨在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加强物种资源保护,丰富我国动植物资源,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林业,降低农林产品生产成本,增加农民收入,改善人民生活。

二、种子种源进口免税条件

(一)免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林业生产的下列种源:

1)用于种植和培育各种农作物和林木的种子(苗);

2)用于饲养以获得各种畜禽产品的种畜(禽);

3)用于培育和养殖的水产种(苗);

4)用于农、林业科学研究与试验的种子(苗)种畜(禽)水产种(苗)。

2.进口种子(苗)不得用于高尔夫球场、足球场、度假村或俱乐部等场所的建设;进口种畜(禽)鱼种(苗)不得用于度假村或俱乐部等高档消费场所。

3.在每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年度进口计划产品范围内。

(二)免税进口野生动植物种源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进口单位是动植物科研院所、动物园、专业动植物保护单位、养殖场、种植园。进口单位应具备研究和培育繁殖条件。

2.用于科研,或育种,或繁殖。以科研为目的免税进口种源,应说明具体科研项目并适时提供科研项目成果。以育种或繁殖为目的免税进口种源,进口数量应以确保野生动植物存活和种群繁衍的合理需要为限。

3.在每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年度进口计划产品范围内。

三、种子种源进口免税申请

种子种源进口单位应适时向种子种源进口免税政策执行单位(以下简称执行单位,即农业部或国家林业局)提出种子种源进口免税申请。

执行单位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及实际需要,于每年131日前将核定后汇总的本年度免税进口计划和上一年度的免税进口执行情况(数据具体报送格式按产品种类分别采用附12)报财政部,抄报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

四、种子种源进口免税核定

每年331日前[1],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并通知本年度免税进口计划。

执行单位在核定的年度免税品种、数量范围内签发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证明文件(以下简称免税证明文件)。执行单位应核定、确认种子种源进口单位的资质、进口种子种源最终用途以及免税进口申请数量合理性等事项,确保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免税条件。

经核定的种子种源免税进口年度计划以及执行单位签发的免税证明文件在公历年度内有效,不得跨年度结转。未经核定或未列入年度计划的进口种源应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在本年度种子种源(不包括警用工作犬、繁育用的工作犬精液及胚胎)免税进口计划下发前[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