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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年12月6日财税[2005]17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2011年2月2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全文废止

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退税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对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自2004年12月1日至2005年11